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間接走私行為,以走私罪處罰的,依照本節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貨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江河湖泊運輸、收購、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量較大,又無合法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