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除非壹方或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合同不會自動終止。又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大多在企業工作滿十年以上,或者連續兩次以上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員工壹旦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必須支付員工賠償金。
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缺點:
工人失去了不斷換工作、增加工資的機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限期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確定,但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壹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