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壹、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壹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壹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壹級、二級)。
人民警察換發"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誌的式樣為:
壹、總警監、副總警監:
總警監:被橄欖枝環繞壹圈的國徽。
副總警監:被橄欖枝環繞半圈的國徽。
二、警監(壹級、二級、三級):
壹級警監:橄欖枝+3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監:橄欖枝+2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監:橄欖枝+1枚四角星花。
三、警督(壹級、二級、三級):
壹級警督:2道橫杠+3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督:2道橫杠+2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督:2道橫杠+1枚四角星花。
四、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壹級警司:1道橫杠+3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司:1道橫杠+2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司:1道橫杠+1枚四角星花。
五、警員(壹級、二級):
壹級警員:2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員:1枚四角星花。
見習警員:2道彎杠。
警校學員:1道彎杠。
警銜:
1,授銜條件: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準:
(壹)總警監、副總警監、壹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準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1,警銜晉級: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壹級警司,每晉升壹級為三年;壹級警司至壹級警督,每晉升壹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壹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準權限適用第十三條批準權限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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