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登記應該由本人辦理,而不是由他人辦理。
2.問:
1)王武離職後,民法上如何界定以原公司名義訂貨的行為?屬於未經授權的機構
2)法院是否會支持上海廠家的訴訟請求?並說明原因。法院將支持上海廠家的訴訟請求,上海廠家可以以表見代理為理由(即有理由相信王武有代理權,理由是“蓋有北京某電子產品銷售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紙未被原單位收回”)。此時,北京公司完全沒有主動權,只能履行合同,但北京公司可以向王武尋求賠償。對了,上海廠家還有什麽別的玩法:上海廠家也可以要求王武履行合同;或者妳不想玩,就聲稱自己無權代理,北京公司或者上海廠家其中壹家可以解約。不管表見代理,北京公司還是有話語權的,就是代理權的追認有效。以上情況都是基於上海廠家是善意的對應方,即我不知道王武已經離職。
3.問:本案中關雲父親是否有權代表關雲起訴侵權人王林?是的。關雲,15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合法行為應當由監護人的代理人實施,但純利益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除外。如果是獨立實施,必須經過監護人追認。
4.問:1)張岱餐廳購買的商品是否屬於授權代理商?不屬於授權代理,屬於代理權濫用中的“自行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認,否則視為授權代理。
2)張的行為依據民事代理制度應如何定性?見65438號+0)問答。
5.問:我可以取回電腦嗎?可以返還,剛滿10周歲,根據舊民法規定,不滿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超過10周歲(含10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修改後的民法,10歲被修改為8歲,所以無論根據新舊民法,張
6.王某在擔任北京某知名國有建築公司工程原材料設備部經理期間,於2009年6月將壹批價值50萬元的工程用彎頭配件訂單交給河北滄州某管件企業(王系該企業法定代表人)。
Q: 1)這個訂單有效嗎?這個訂單是有效的。
2)王的行為在民事代理制度下屬於何種代理?為什麽?屬於代理權濫用中的“自我代理”。註: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屬於“代理行為”,故王的行為不屬於“雙方代理”。
案例三:
王和趙是多年的老朋友了。2008年5月,王找到趙,說要去加拿大看望三年未見的兒子。估計我可能要待很久。家裏壹幅元代傳世名畫,拿著不放心,不方便,委托趙幫我保管。盡管趙知道責任重大,他還是同意了。壹年後,趙的家庭發生了突然的變化,他急需用錢。無奈之下,他未經王同意,將古畫賣給了古玩收藏店。
問:1。這個交易有效嗎?有效的買賣行為
2.趙的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的無權代理?構成民法上的無權代理
3.如果王事後知道他不同意,還能要回他的古畫嗎?妳不能拿回妳的舊畫。理由:古玩店遵循善意取得制度(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沒有知識;2.合理考慮;3.動產已交付【物權轉移:動產交付時轉移,不動產登記時轉移】],合法取得動產所有權,除非古董店同意王要回,此時王無主動權,但可向趙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