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博物館管理辦法》對設立博物館有以下三條具體規定。
第九條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館址,設立專門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合公眾;
(二)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營的資金;
(三)有壹定數量的符合辦館宗旨的系統藏品和必要的研究資料;
(四)有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審核。
博物館名稱壹般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以下簡稱“中國”)等字樣;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冠上“中國”等字樣的。,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博物館,博物館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經初審後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博物館的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
(三)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四)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展覽大綱;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博物館的宗旨和收藏標準;
(二)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三)投資者不要求經濟回報的約定;
(四)博物館終止時藏品的處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北京博物館條例》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館址、展覽場所和倉庫,展覽場所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並適合對外開放;
(二)有必要的辦館資金;
(三)有與本館性質相壹致、有壹定數量、具有代表性和系統性的藏品;
(四)館長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兩年以上博物館管理經驗,或者在相關領域具有專長;
(五)有與本館主要任務相適應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在本館藏品研究方面有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消防設施和條件。
第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博物館登記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
(三)藏品目錄;
(四)展覽大綱;
(五)場所使用權證明;
(6)資金證明;
(七)館長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和簡歷。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答復並告知理由。
博物館經批準登記後,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向公眾開放。6個月內未對外開放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