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所謂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說,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托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
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麽,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壹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征。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壹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並不知該貨幣屬於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
至於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征。
2、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行為還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數額較大”,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起點數量規定。
以“總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作為認定標準。未達到上述起點數額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認為構成本罪。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至十萬元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二至二十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至五十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百度百科-持有使用假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