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如果月銷售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免除征收增值稅;
2、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少百分之二十五計入納稅總額,稅率是百分之二十;
3、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幅度內減少征收房產稅、印花稅等。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此類企業通常可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雇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幹涉較少。
中小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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