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任專員和副主任專員;
(2)警務處長:壹級、二級、三級;
(三)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4)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五)警察:壹級、二級。
對應位置:
(1)部長級首席職位:主任專員;
(2)副部長:副主任專員;
(三)廳(局)級正職:壹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至三級警監;
(五)廳(局)級正職:從三級警監到二級警督;
(六)廳(局)級副職:壹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廳(局)級正職:壹級警督至壹級警司;
(八)廳(局)級副職:從二級警督到二級警督;
(9)辦事員(警長)職位:從三級警督到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官)職務:壹級警司至二級警官。
目前,國家正在考慮改革警銜。新方案正在討論中。有兩個新的警銜計劃正在醞釀中:
壹種是將警銜分為四等十三級:第壹級為國家警察總長、國家警察中將、國家警察少將、國家警察準將;二級為總警督、壹級警督、二級警督、三級警督;第三級為警司,包括壹至三級警司;第四類是警官和見習警官。
按照這種制度,公安部長和副部長分別是警將和中將;省級部門的總監和公共安全部的總監是國家警察的少將。
另壹個方案是,作為行政職務的國家警察的局長、副局長和助理局長,統壹用警銜標誌區分;在此之下,各級警官以警銜稱呼職務,即警銜是警官的職務,如總警督、助理總警督、警督、總警司、助理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總督察、助理總督察、高級督察等。警銜高的都是領導,下屬必須絕對服從。
改革設計者認為,要減少各級部門的領導職數,根據職責需要設置哪壹級警銜職位,必須經過充分論證。作為壹個部門的最高首長,其警銜是部門內最高的,從而明確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充分體現了警銜制度在準軍事部隊中的作用,為警察的統壹指揮提供了組織保障。
除了警銜制度改革,中國公安部還計劃將高校、金融等非公安壹線人員轉為文職人員,精簡警察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