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的主要特征
1.懲罰為主,法律結合。
唐律繼承了中國封建法律以刑罰為主,諸法結合的傳統。在唐律中,懲治各種犯罪的刑法規範仍是其主要內容,同時在民事、經濟、行政、軍事、訴訟等方面都有法律規範。唐律還以刑罰的手段處罰了許多涉及婚姻、債務、財產、繼承、經濟、行政等方面的違法或錯誤行為。自第壹個統壹的封建王朝建立以來,中國壹直實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因此,需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采取嚴厲的鎮壓手段來維護統治秩序的穩定,而加強立法恰好滿足了這壹要求。
2.規則簡短,處罰適度。
中國封建法典的編纂和法律的修訂經歷了壹個由繁到簡的發展過程。《唐律》繼承了北齊“法條明簡”的傳統,12章500條,法下註釋準確嚴謹。它是中國封建法典中最簡明扼要的壹部,成為後世封建法典編纂的典範,反映了唐代立法技術的成熟。中國封建刑罰制度也經歷了壹個從殘酷復雜到溫和規範的演變過程。唐朝處於中國封建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鼎盛時期,高度發達的社會文明也體現在刑罰制度上。《唐律》規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種、死刑方法、刑期、量刑幅度、行刑方式等方面,都以從輕處罰為原則,做出了嚴格細致的規定,如舊病犯罪的年齡標準如何確定,以及“十惡”中“謀反”以上重罪的處罰等,都體現了立法者要“寬以治國”的精神。
3.按照禮法,禮儀和法律是統壹的。
按照禮法,法律是指以儒家倫理為指導原則的法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禮法合壹是指禮儀的要求與法律的規範相互滲透,相互交融,這是唐律成熟階段的典型標誌,也是中華法系區別於其他法系的最顯著特征。這壹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面:
(1)所有的規定都是以封建“三公”為基礎,具體來說,就是為了體現“君為臣大原則”,規定壹系列條款,嚴懲危害皇帝安全、尊嚴和專制統治的罪行,以及議、邀、減、贖、卒,以確認和維護封建皇權和相應的官僚貴族特權;為了體現“父為子”、“夫為妻”的原則,對不孝行為、抗命、不和、不公、內亂等壹系列原則進行了嚴懲。被規定為確認和維護以父權和夫權為核心的封建家庭制度。
(2)許多法律條文直接來源於禮儀規範,如不敬、八議、同居隱蔽、五服制罪等。它們都將禮儀精神與法律形式緊密完美地結合在壹起,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壹定禮儀”“無禮禁止,寫在刑書上”。
(3)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唐律的“疏議”部分。唐律繼承了西漢以來禮法合壹的傳統,進壹步將封建禮教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術的空前完善。
唐初統治者在制定唐律時,充分利用了歷代統治階級豐富的立法經驗,繼承和吸收了歷代法制發展的優秀成果,立法技術成熟完善。代碼風格方面,結構嚴謹,排列有序,文章之間的聯系清晰;就法律的內容而言,它涵蓋的範圍很廣,但並不混亂。文字簡單,但保證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術語使用準確規範,法與法有機協調,註釋準確,舉例恰當。《唐律》代表了中國封建立法技術的最高成就,在中國法典編纂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地位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