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是清代田賦收入,用銀兩征收的叫地丁銀。 清代初期,地賦和丁賦是分別征收的。地賦是農民交納的地稅,民田稅率分為上中下三等九種,各地稅率高低不壹,相差懸殊。丁賦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銀,規定民年十六歲至六十歲為丁,按規定納丁銀,以貧富為差,分為上中下三等,征銀多少,各省有差異。田賦和丁賦都是用銀兩折算,稱為地銀和丁銀。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進行攤丁入畝賦稅改革,首先在廣東、四川推行,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攤丁入畝的原則是由地起丁,田多丁多,田少丁少,每地賦銀壹兩,攤入丁銀,最低的省為壹厘至二錢不等,最高的省是有二錢到四兩五分三厘不等,壹般為壹錢至四五錢不等,稱之為地丁銀。
清代民間在交納地丁稅時,折色部分在銀壹錢以上者,原則上是要用銀,而不能用錢,但壹錢以下的,允許百姓用錢納稅。乾隆元年上諭中說:"朕思民間完納錢糧,銀數在壹錢壹向者,向例銀錢聽其並用,原以便民……"。然而,由於壹兩以下的碎銀,要零星收集起來也不好處理。所以在實際收繳中,對於壹兩以下的稅銀,各地州縣大多采用折錢完納。當時能夠鈉銀壹兩以上者,就算是大戶了。由於戶部只收銀兩,不收制錢,所以各地州縣必須將所有收上來的銀錢,交予錢莊或銀號兌換成銀兩並鑄造成統壹的銀錠,打上地名、銀匠名、時間,有的還有用途等戳記,方可上繳戶部。
四川的地丁銀在鹹豐以前,由於當時尚未實行按糧津貼和捐輸,稅目簡單,因此,收繳上來的地丁銀通常不加蓋"地丁"戳記,僅有地名、紀年、銀匠名或銀號名。鹹豐四年以後,四川新征按糧津貼和捐輸等田賦附加,為了區別三者不同的用途,開始在銀錠上砸上地丁、津貼、捐輸等字樣。這時的地丁銀銘文大致是地名、銀匠名、紀年和地丁。如:"廣元縣宣統元年地丁匠裕泰德"、"達縣三十年地丁匠恒足生"、"合川地丁"。
現在品像好的地丁銀錠已經很難見到了,由於收藏家的新老更替,使得那些好品種好品像的地丁銀錠深藏閨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