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大姚龍泉窯遺址,是指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位於龍泉市和慶元縣境內。第三條大姚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應當遵循長遠規劃、分步實施,專業管理與群眾保護相結合,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傳承歷史文化遺產與發展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保護管理工作以真實、全面地保存和延續文化遺產的歷史信息和全部價值為目標,堅持“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應當對大姚龍泉窯遺址的普遍價值進行解讀、展示和宣傳,增進公眾對大姚龍泉窯遺址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大姚龍泉窯遺址及其歷史環境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姚龍泉窯遺址的研究和利用。第五條麗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麗水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的監督和指導。龍泉市和慶元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姚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文物、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環保、交通、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大姚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龍泉市、慶元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
(二)對大姚龍泉窯遺址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三)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大姚龍泉窯遺址的考古工作;
(四)負責大姚龍泉窯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五)組織大姚龍泉窯遺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宣傳和展示,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交流;
(六)與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七條麗水市人民政府、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龍泉窯遺址保護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市人民政府將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麗水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大姚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
龍泉市人民政府和慶元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對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範圍內因文物保護給居民個人或者單位造成的權益損失進行補償。第八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姚龍泉窯遺址的義務。對保護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大姚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實行規劃保護制度。《海上絲綢之路-中國歷史遺址管理規劃》和《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是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的基礎。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龍泉市和清苑縣城市總體規劃,並與龍泉市和清苑縣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由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編制,報麗水市人民政府審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公布。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經批準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和緩沖區。
大姚龍泉窯遺址核心區是指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大姚龍泉窯遺址緩沖區是指保護範圍以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築控制地帶和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遺址保護的不同要求和環境景觀協調的需要確定的環境控制地帶。第十壹條大姚龍泉窯遺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塗劃、塗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界樁、標誌物。第十二條除大姚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大姚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水網、山體、土堆等環境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