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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去世了,女婿再婚,他不想再贍養我,我可不可以告他?

有壹位老人,他女兒去世了,他的女婿再婚了。老人覺得女婿不想再贍養他了,就覺得這個事情不對,想告前女婿,這個事情,可以告。

壹、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

老人對女婿的期望值是很高的,但是,這個女婿再婚了。老人可能覺得,之前是女婿,之後雖然是前女婿了,贍養的義務還是存在的。要不然,也不會覺得委屈了。

老人覺得,只要給他當壹天女婿,就要養他壹天。哪怕之後不是了,這個贍養的義務還是存在的。所以,他想告這個女婿,讓這個女婿知道,他是壹個需要照顧的老人。

這個是可以的,因為法律上是可以允許任何人提告的。老人自然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了,至於法院會不會受理,就不壹定了。畢竟,我們是法治社會,需要相應的證據。

作為老人,自然知道他想要的是什麽。法院的人可能理解老人的訴求,但未必會同意他的訴求。我們說的是提告這件事,老人是可以做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這個事情,估計不會被認可。

二、從法律上說,前女婿沒有贍養的義務

從法律上說,前女婿和老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不存續了。因為女兒去世了,前女婿再婚了,他已經是別人的女婿了。他需要養的是另外的老丈人了,而他這個前嶽父,就可以不用贍養了。

老人認為,雖然沒有了法律上的義務,但還是應該贍養的。這位老人混淆了法律和生物學的區別。要是生物學上的父親,無論男子娶了誰,都應該有贍養的義務,要是不贍養,就可以起訴,讓法院支持老人的請求。

但是,法律上的,就不是這個樣子了。要是這樣子的話,法律上的父親和生物學上的父親沒有任何區別了。還有要是像汪峰這樣的,結過幾次婚的,他要贍養多少老人?他也顧不過來啊!

有人說,要是將法律上的父親和生物學上的等同,就可以維持婚姻的穩定了。這個就有點過了,古代說的從壹而終,指的是女子,不是男子。還有,要是兩個人感情沒有了,還沒有孩子,在壹起,很痛苦。為何要在壹起?

不在壹起了,為何要贍養女子的父親?這樣就有點說不過去了。法律不外乎人情,從人情的角度看,不合理也不合適。所以,從法律的意義上來看,男子沒有贍養前嶽父的義務。

有人說,沒有法律上,可以有道德上的約束吧?道德上,那就要看兩個人相處得怎樣了,要是相處得好,還是可以養的;要是相處不好,那就沒有必要了。

三、從道德上說,是可以養,但不能強制

道德上的事,只能從道德上來講,不能強制。前女婿願意過來看看前嶽父,說明翁婿關系存續期間,兩個人相處融洽。要是新婚妻子不願意,相信這個前女婿,會減少看望的次數,甚至就不去看望了。

前女婿的事情,老人也不必介懷。因為這個事情,就是壹個緣分的事。要是沒有緣分了,兩個人就沒有必要再見面了。

前嶽父可能對前女婿的期望值比較高,但是,人家已經有了新的生活,想要見他,還是要預約壹下的。要是之前有經濟上的往來或者給予過前女婿的支援,這個可以協商,是不是可以拿回來壹點。

要是人家不同意,看看之前是不是有相關的借條之類的,有的話,可以通過這個來要回來壹些錢,改善壹下自身的生活條件,也可以減少對前女婿的依賴,這樣可能會讓老人心安壹些。

當然,要是什麽都沒有,還要前女婿照顧,這個想法,有點過了。之前的那點恩情,會因為這個要求發生變化,甚至會起沖突,那就真沒有必要了。緣分沒了,那就放手吧,放過對方,放過自己。

就算是去提告,法院也不會支持老人的主張。這位老人想要前女婿學學黃秋燕,哪怕跟李連傑離婚了,對前婆婆依然很好。但是,這要征得人家的同意。要是人家不同意,那就算了。

寫在最後:

老人想得挺好的,對於很多事情,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沒有想到對方,讓對方養自己的時候,需要考慮壹下對方的感受。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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