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是《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簡稱。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發展史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文物法的修改要經過全國人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才可以。
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均屬於國家所有,不能交易。以下是《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條款。
第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二十七條
壹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壹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