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者,均可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帶柄、刀格、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自鎖折疊刀可通過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頂角小於60度,刃長大於150毫米;
5.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頂角大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220毫米..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攜帶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除人民解放軍、人民警察作為武器和警用裝備外,職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匕首,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佩戴匕首證件,方可持有和佩戴;三角刮刀僅供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必須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專用刀具購買證,並購買該證;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違反法律規定的。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