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特別是壹些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案件,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壹味追求刑事處罰恐會悖離壹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壹方面仍需要堅持嚴格管控槍支,依法嚴懲涉槍犯罪,有效維護公***安全和社會秩序;另壹方面,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考慮到不同類型槍支、彈藥的致傷力存在重大差異,對涉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以確保相關案件處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就槍支犯罪而言,對於以收藏、娛樂為目的,涉案槍支致傷力極低,主觀上難以認識到系槍支,行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應當體現從寬的精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壹、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壹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確保罪責刑相適應。二、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壹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制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非法運輸、攜帶槍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