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爆炸物多少算犯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儲存炸藥、推進劑、黑火藥壹千克以上或者火工品三千克以上的,將構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壹)盜竊、搶奪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其他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或者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或者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公斤以上或者火工品3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認定標準:
所謂非法儲存,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收繳或者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行為。可以藏在家裏,也可以藏在其他地方,比如山洞裏,別人家裏。無論在哪裏,只要是違法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違法性,在本罪中,是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而實施的相關行為。如果是有關部門批準的,但卻是行為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批準的,此時盡管形式合法,其本質仍然是非法的。壹旦被查獲,也應以本罪違法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