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在每年1之前向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上壹年度本單位藏品、人員、機構的變動情況,以及國內外展覽、標本安全、科普教育、科學研究、財務管理等情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28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年度報告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31前匯總上報國土資源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進行抽查。
根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固定的博物館場地、專用展廳和相應面積的藏品存放場所;
●有相應數量的具有相關科研成果的古生物專業人員或相關技術人員;
●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破壞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防火、防盜設施設備齊全,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完善;
●有維持正常運轉所需的資金。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根據收藏條件實行分級管理,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等級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評定,評定定期進行。
收藏單位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收藏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例如,某地質博物館為了提高藏品質量,更好地開展鳥類進化史相關的科普教育活動,積極尋找相關鳥類化石。當地村民聞訊後趕來推銷被盜的化石,其中不少是保存完好、受到保護的古生物化石。與其他化石集中產地的博物館也願意通過委托展覽的方式進行合作。那麽,博物館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收藏古生物化石呢?為滿足收藏單位的實際收藏需求,《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收藏方式進行了梳理。主要有四種方式。
首先是依法探索。依法挖掘既包括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機械進行挖掘,也包括依法辦理通知手續的零星采集;
第二,依法轉讓、交換、贈與。收藏單位可以轉讓、交換和贈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行流通,但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個人也可以將其合法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有資質的收藏單位;
三是接受委托保管和展示。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協商將其合法采集的古生物化石委托收藏機構保管和展示;
四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征收。指定收藏主要包括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沒收的古生物化石,以及通過外交途徑在海外追回的古生物化石。這種化石,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指定符合收藏條件的收藏單位進行收藏。
在這種情況下,博物館不能購買他人非法挖掘的化石,非法采集特殊保護化石的,將被沒收,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博物館可以通過轉讓、交換、贈與、捐贈、委托保管、展示等其他合法方式豐富自己的化石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