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