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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設置標準

法律解析:醫養結合的機構應具有(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在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備案,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2)提供餐飲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應當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建帳核算,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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