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國家法是在雙邊或者多邊談判的基礎上通過達成條約形成國際條約法,或者通過對於國際慣行的法律確認逐漸形成國際習慣法,這是兩種最重要的傳統國際法。而國際環境法因為實踐性強,而且要求迫切,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區域的利益訴求有較大差異,短時間內不太要能形成比較發達的國際條約法或者國際習慣法,因此,通過多邊場合制定宣言、指導原則等不具有傳統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就顯得非常重要了。這些文件產生的規則,雖然不具有約束力,但是有倡導和建議的作用,可以是傳統意義上的國際法規則的先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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