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引發信訪的矛盾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辦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