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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於拍賣、變賣執行財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是: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壹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二

人民法院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變價時,應當優先采取拍賣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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