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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體系發展的基礎是什麽?

大陸法系是大陸法系,發展以羅馬法為基礎。

大陸法系是指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也稱羅馬法系和大陸法系。首先,它興起於歐洲大陸國家,主要由拉丁和日耳曼民族組成。

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是民法,代表性的法律文件是《查士丁尼民法》和《法國民法典》。代表國家是法國和德國。衡平法、判例法和普通法是普通法的分類。

民法體系(法律術語)泛指民法體系;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因此,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

1896年,德國在《法國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德國民法典》,後被壹些國家效仿,所以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德國法系。除了法國和德國,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壹些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法律體系是壹些國家和地區由於歷史傳統,基於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的* * *性質而對法律進行的壹種分類。是這些帶有* * *性質或者* * *帶有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法律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會明白,在民法體系中,研究中的法學家是最受推崇的。早在古羅馬時期,民法體系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

在大陸法系,沒有“他說的就是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是靠成文法典來決定的。立法者雖然負責法律法規的制定,但永遠是背後的“操作者”,不會走到前臺。他們的聲音往往會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備而消失。法學家憑借他們在知識和制度上的“傾向”,輕松占據了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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