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壹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和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第二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發展,推進城鄉發展壹體化,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村莊,是指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區域綜合體,包括城鎮和村莊。
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