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捕撈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六條海洋漁業船舶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壹)大型海洋漁業船舶:主機功率大於等於441千瓦(600馬力)。(2)小型海洋漁船: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馬力),船長小於12米。(三)中型海洋漁業船舶:除大型和小型海洋漁業船舶以外的海洋漁業船舶。內陸水域漁船分類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壹)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南海、北部灣禁止機動漁船底拖網捕撈的海域。(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 * *共管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等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我國管轄的除A類、B類漁區以外的其他海域。其中,黃海和渤海為C1,東海為C2,南海為C3。(4)D類漁區: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