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關於解除限售股轉讓的指導意見。
三、預計次月限售解除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65,438+0%的,持有限售解除股份的股東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商品交易系統轉讓其所持股份。五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在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轉讓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二。大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
1,《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轉讓的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減持股份,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及時、準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應當在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事實發生後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公告期內無需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後,其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