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學者在1493年用中文寫了《音樂學習的規範》壹書,朱載堉在壹百多年後的《音樂學習新論》(1603)中也采用了這個詞。音樂研究的規範涉及朝鮮的樂器、樂器、服飾等。音樂學習新論涉及中國音樂規律、曲調、譜子、樂音、樂舞、音樂動作、樂器、樂師、樂工等等。這兩本書講的是古代“樂學”的含義。自1927年蕭出版《通樂學》壹書以來,許多音樂家將樂學的內容等同於西方的音樂基礎理論,如應尚能的《樂學大綱》(1935)、鄭智的《樂學大綱》(1936)。我國古代的“樂論”雖然包含了音樂常識和技術理論,但卻忽略了古代先賢對音樂所做的大量宏觀論述,認為樂論只是“基本上類似於現代的‘基礎樂論’”。這種目前中國音樂界流行的觀點,既不符合中國傳統的樂理觀念,也不符合已有壹個多世紀歷史的音樂科學世界學術潮流。中華民族的後代應該繼承先賢們的優秀傳統,順應世界音樂學的學術潮流,不拘泥於偏頗的觀點,把音樂的宏觀理論作為“樂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樂論》杜秦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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