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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職業精神在哪裏?

人民警察的職業精神表現在: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黨,堅定地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場上,忠實地履行人民民主專政賦予的職責,敢於同制造動亂、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四化、危害人民利益的各種犯罪分子作堅決鬥爭。

2、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註重調查研究,辦案不捕風捉影,不主觀臆斷;分清敵我,明辨是非,不害好人;忠於真理,光明磊落,犯錯不推卸責任。

3、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不利用職權拉關系、謀取私利,不徇私枉法。

4、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畏強權,不徇私情,廉潔奉公,秉公執法。

5、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嚴於律己,以身作則遵守社會公德,為人民樹立榜樣。

“立警為公,執法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的精神和宗旨。

擴展數據:

履行義務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a)公正執法和公平行事;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3)禮貌待人,文明履職;

(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

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成為人民警察的條件。

成為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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