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績效工資是指對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工作技能等的綜合考核。,建立以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為基礎的員工績效工資增長率。工資分為三部分,績效工資是其中之壹,還有基本工資和其他工資。績效工資的考核方式有很多。常用的考核方法有360度績效考核、平衡計分卡(BSC)、目標管理(MBO)、關鍵績效指標(KPI)等。績效工資制的主要特點是:65,438+0,有利於將員工薪酬與可量化的績效掛鉤,將激勵機制融入企業目標與個人績效的關系中;2.有利於薪酬向業績突出者傾斜,提高企業效率,節約薪酬成本;3.有利於突出團隊精神和企業形象,增加激勵和員工凝聚力;4.績效薪酬在薪酬總額中占比高,增強了企業薪酬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就業狀況;(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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