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偷河砂的立案標準
1.偷河砂不是以挖的河砂多少為標準。具體備案標準如下:
(1)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立案調查;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應當立案調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用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如何處理行政對非法開采河砂的不滿?
當事人對非法開采河砂不服,有以下處理方式:
1.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2.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