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傳承中華法制的優秀思想和理念,挖掘民本、禮法結合、重和為貴、德慎刑、執法如山等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並根據時代精神加以改造,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煥發出新的生機。加強對我國法律、文化、歷史遺跡和文物的保護,宣傳代表性人物的事跡和精神。弘揚好風俗、家規、家訓等優秀傳統文化中的法治內涵,把不違法不公序良俗作為家風家教的重要內容,讓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在家庭中生根發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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