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魯鄉約》貫徹了儒家的道德理性精神,把培養村民的道德意識放在首位。魯《鄉約》最早提出村民要“以德相勸,以業相勸”。什麽是“德”?《呂氏鄉約》主張村民先做所見,改所聽。它認為德性的核心是善良、求善,要求每個人都充分發揮自己天賦的善的本性,做壹個好人,做壹個對社會有益的人。
並強調發現不良行為必須糾正。這顯然是通過制度化的形式落實孔孟仁學理念的具體體現,彰顯了儒家的德性倫理。負責履行《呂氏鄉約》獎懲職責的人,稱為“約正”,必須是“正直的人做的”,即要求德行較高的人去填。表演者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要求包括修身、齊家、做人、做事、交友、教育和揚善止惡的道德目標。
可以看出,《呂氏鄉約》通過“鼓勵道德與實業”及相關條款,突出了儒家道德在鄉約中的主導作用。其次,“過失法則”特別說,村民不僅要能夠約束自己的行為,少犯錯誤,還要履行幫助他人改正錯誤的道德義務。《呂氏鄉約》具體列舉了村民可能犯的錯誤,包括“犯義”、“破約”、“不修”三個方面,還規定了執行者應承擔的道德義務。
第三,魯的《鄉約》貫穿了重視儒家倫理、提倡“以禮教化”、把鄉村秩序建設放在重要位置的傳統。陸氏兄弟力圖將儀式融入鄉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姻、喪葬、交往、贍養等。在《禮記》中,也要註意婚喪祭祀的儀式。
如果做不到,又把家裏的老樂器傳下去。在魯氏兄弟看來,農村的婚姻、喪葬和祭祀都應遵循《禮記》的規定,並使《禮記》成為村民日常行為的規範和準則。宋元黃宗羲對此高度贊揚:“(魯大鈞)先生是鄉村契約,關中風俗已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