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轉基因食品作為壹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後方可生產或者進口。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條轉基因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及其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條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於對應的原有食品。
第六條轉基因食品的生產企業須達到國家有關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要求。
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
轉基因食品的生產者應當保留轉基因食品進(出)貨記錄,包括進(出)貨單位、地址、數量,相關記錄至少保留二年備查。
第十六條食品產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或/和表達產物的,要標註“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轉基因食品來自潛在致敏食物的,還要標註“本品轉XX食物基因,對XX食物過敏者註意”。
第十七條轉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標註:
(壹)定型包裝的,在標簽的明顯位置上標註;
(二)散裝的,在價簽上或另行設置的告示牌上標註;
(三)轉運的,在交運單上標註;
(四)進口的,在貿易合同和報關單上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