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場化的土地收購儲備模式: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根據自身的收購計劃和同級政府的要求,通過與被收購單位協調,制定土地收購價格或約定土地收益分成。根據協議,儲備機構支付收購款,收購土地,並按現行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收購土地後,儲備機構負責土地的拆遷、平整及相關基礎設施配套,容易轉讓的儲備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轉讓給新的土地使用者。
二、政府主導的土地收購儲備模式: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政府持有土地的“統壹收購權”和“統壹轉讓權”,政府壟斷收購儲備,土地儲備中心依法代表政府收購土地,在土地收購的諸多方面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特征。需要盤活的土地必須先向收購儲備機構提出申請。政府會按計劃把土地推向市場,開發商通過拍賣的方式獲取土地。
三、政府市場混合的土地收購儲備模式: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政府規定可用於儲備的土地範圍。對可以收購的土地,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與原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儲備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取得土地使用權。
此外,儲備機構還受政府委托,作為國有土地資產的代表,管理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收取企業改革中以租賃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的租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政府繳納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