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會在1840之前開始生產;
(2)主要使用天然或傳統原料;
(三)以傳統工藝和手工制作為基礎,具有高超技藝的;
(四)在壹定區域內生產,並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五)具有實用價值或者欣賞價值。第九條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經省傳統工藝美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後,由省工藝美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工藝美術管理工作:
(壹)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扶持傳統工藝美術發展;
(三)指導、服務和協調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生產和經營;
(四)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查處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其產品符合技術標準的,可以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統壹認證標誌。
江蘇傳統工藝美術認證標誌是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標誌。
江蘇傳統工藝美術認證標誌的樣式和使用方法由省工藝美術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二條設計制作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技術人員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自己的標記。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其作品中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章:
(壹)能獨立完成關鍵工序的設計或生產;
(二)技藝精湛,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3)具有高級技師或工匠以上職稱或掌握壹定絕技。
使用江蘇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應當經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標誌、名人標誌。第十三條省傳統工藝美術鑒定委員會具體負責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術標準以及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認證和名人印記使用情況的評估和鑒定。
省傳統工藝美術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專業鑒定組。專業鑒定組協助省傳統工藝美術鑒定委員會進行相關專業的鑒定。第十四條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嚴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第三章生產經營保護第十五條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向當地工藝美術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十六條對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美術發展資金確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有責任給予支持。第十七條納稅確有困難的傳統工藝美術生產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並設立旅遊景點和銷售網點。第十九條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促進和保障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傳統工藝美術。
確需停產或者轉產的,生產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傳統工藝美術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