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客運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或者建設主管部門(市級,下同)負責,設區的市、縣(市)負責。
城市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或者建設部門負責。
公安、工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交通、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經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五條道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壹、公開、規範、有序、公開、公平的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制止非法經營。第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提供優質服務,保障客貨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的統壹調度。第二章總則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與經營種類和範圍相適應的安全、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準入條件。具體情況由交通運輸部門和建設部門分別向社會公示。第八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城市公共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活動,應當與交通或者建設部門簽訂城市公共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許可協議。
非本省註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省設立客貨運輸經營機構,應當經經營所在地的交通或者建設部門批準。第九條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道路運輸證,壹車壹證,隨車攜帶。
法定節日和春運等重大活動期間的臨時道路客運,應當經交通運輸或者建設部門批準,經營期限不得超過60日。第十條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交通或者建設部門對其經營狀況的年度檢查。
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或者年檢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交通或者建設部門應當註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並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道路運輸經營者歇業、停業、合並、分立或者變更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和落實運輸安全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和特種貨物運輸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者崗位技能,並按照國家規定持有相應的證書。
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機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保持技術狀況完好。第十二條客貨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不合格車輛、報廢車輛、拼裝車輛、非法改裝車輛以及其他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危險貨物的運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安部門辦理。第十三條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車輛核定的客貨限額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配載經營者應當在車輛核定的客貨限額內進行配載。嚴禁超載運輸和超載配載。
禁止拖拉機、貨運車輛和其他非客運車輛從事客運。第十四條建設、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和單位,在機場、車站、碼頭、客運集散地等公共場所規劃設置城市公共客運專用停車場、站、點,為乘客提供便利,不得向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停車費。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及其駕駛員和乘客在車輛上遇有詐騙、敲詐勒索、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及時報警並設法制止。第三章客貨運輸第十六條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或者經營區域運營和停靠。
客運班車線路經營權通過公開選擇方式無償取得,經營期限不低於三年,不超過五年。客運班車線路經營權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線路標誌,明碼標價,公布監督電話和投訴處理部門,並定期清洗消毒,保證車輛整潔。
用於高速公路客運的車輛應當逐步配備符合先進技術要求的監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