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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和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

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公益性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註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水平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集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政府投資資金根據項目安排,主要以直接投資的形式進行;對於確實需要支持的經營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註入的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的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由相關政府機構或其指定和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作為項目法人組織建設和實施。

註資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確需扶持的經營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投資者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將投資形成相應的國有產權。

投資補助是指對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市場上確實需要支持的經營項目,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貸款貼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的貸款利息進行補貼。

第七條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相關要求,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庫,加強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儲備。未入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審計、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二章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中期計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使用。

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前,應當按照規定對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條政府以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註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由組織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前款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設立的行政審批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和贛江新區等具有項目建議書職能的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按照管理權限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審批。

使用本級政府預算資金的項目,原則上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上級預算安排的項目補助資金,作為本級政府預算資金管理。

第十壹條項目單位可以獨立或委托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

項目單位應確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格式、內容和深度符合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及其他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估的事項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估算、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實施方案,明確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並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資金來源,並提供確定資金來源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條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不調整的改擴建項目除外);

(二)節能審查意見(國家不單獨審查的項目除外);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並據此編制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江西省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網上平臺)申報項目,網上平臺將生成項目代碼。項目編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壹標識,壹次壹個編碼。

第十七條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上平臺,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網上平臺列出與政府投資相關的規劃和產業政策,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和時限,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以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壹)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和擬議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項目審批部門拒絕批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共利益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咨詢機構評估、專家評審、公眾參與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依法不公開的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可以不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第十九條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是項目建設和投資控制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估算經審批部門確定確實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並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查。

第二十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中註明批準文件的有效期。項目建議書批復的有效期為壹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的有效期為二年。

項目核準文件需要延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項目核準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答復只能延期壹次,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對於下列政府投資項目,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可以簡化:

(壹)項目已在相關規劃中明確;

(二)部分擴建、改建工程;

(3)建設內容單壹、投資規模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的建設項目。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事項的具體範圍和簡化程序的內容,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法細化。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年度任務,結合財政收支情況編制,並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和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采用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註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估算已經批準;

(二)采取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計劃部門及時下達。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報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計劃執行部門,並抄送審計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根據批準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

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是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十八條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壹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原規劃部門應當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計劃的績效管理。績效目標是申請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應同步申報和下達。下達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政府投資計劃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應當由國務院批準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在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壹)擬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擬調整建設規模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標準的;

(四)對設計方案進行重大或壹級變更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政府投資項目,確需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調整批準。

單個項目審批變更不得超過壹次。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不予重新核準或調整核準:

(壹)項目已基本完成;

(二)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及時支付。

項目單位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出資建設,不得強制或變相將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竣工決算審計未完成為由拒絕或拖延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五條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投資預算管理,項目審批部門履行投資預算審批和監督責任,項目單位對投資預算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

如因國家政策調整、物價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重大變化等確需增加投資預算的。,項目單位應在落實資金來源後,提出投資預算調整方案,附投資預算調整的相關材料,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非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調整投資預算的,經原項目審批部門的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有必要增加投資預算的,項目單位方可申請調整投資預算。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投資預算的調整按照前款要求辦理。申請調整投資預算的增幅超過原批準投資預算10%以上的,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預算調整報告出具審核意見。

原審批部門批準的投資預算確需調整和增加超過原批準投資預算10%以上的,由原審批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聯合驗收,自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建設單位整改時間),其他領域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完成。

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上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決算報表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核批準決算報表,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的結余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返還國庫。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已竣工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選定的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以項目完成後、項目批準實施後的實際效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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