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物品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壹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文化、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註重實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開展池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紀念和展示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第六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的需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定、記錄和歸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應當收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中獲得的資料,並妥善保管,防止損毀和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和資料的復印件,應當移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和資料應當公開,供公眾查閱。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優秀傳統文化並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進行保護,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壹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建議,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對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具備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進行搶救性、記錄性和傳承性保護。第九條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由學術水平較高的專家組成的代表性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庫資源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享有。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組負責對列入有申請、有建議或推薦的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異議。經調查,同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情況,擬定本級代表性項目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代表性項目名錄公布後,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