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操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農戶貸款業務運作,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結合菏澤市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戶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在其服務區域內向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農戶發放的人民幣貸款。其用途主要用於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運輸和銷售行業的生產經營以及與農民日常消費相關的資金需求。
第三條發放和使用農戶貸款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當地農村經濟發展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
第四條按照“壹次審批、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循環使用”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農戶以“貸款證”形式發放貸款,並到櫃臺辦理。
第五條農戶貸款實行貸款第壹責任人制度。
第二章貸款條件、種類、期限、方式和利率
第六條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者經營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所或固定住所必須在信用社服務區域內;
(3)具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信用合作社開立存款賬戶;
(五)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
(六)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農戶貸款的種類包括小額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第八條貸款期限。農戶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各自的生產經營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協商確定。農戶貸款證中的信貸期限和額度最長兩年有效,可以循環使用。單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壹年,到期日不得超過授信期限。
第九條貸款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壹)擔保人的範圍:
1,信用等級A級以上;
2、行政、企(事)事業單位有較高固定收入的人員;
3.個體工商戶;
4.信用社認可的其他擔保人。
(二)擔保人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要求的保證人資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遵紀守法,信用觀念強,信用狀況良好;
4.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利率。農戶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動區間確定,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信貸用戶和信用社成員實行利率優惠。
第三章農戶信用評級的調查、評估和授信
第十壹條信用調查。客戶經理(信貸員)要深入所轄各村做好宣傳調查工作,建立農戶經濟檔案,及時了解農戶資金需求,在各村“兩委”的積極配合下逐村發放宣傳資料,對有借貸意向的農戶收集個人客戶信息,登記個人客戶資料收集表,填寫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信用評級和授信。
(1)信用評級機構。村(居)委會成立信用評級評估小組,信用社成立信用評級評估小組,縣(區)信用社成立信用評級領導小組。
信用社組織各村成立信用等級評定小組,負責各村農戶信用等級的初步評定。成員由信用社信貸員、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和農民代表組成。信用社成立以場長為組長、客戶經理為成員的信用評級小組,負責本轄區內農戶信用等級的審核和評定。該聯社成立了以分管主任為組長,經營管理、專資、人密融合等部門人員為成員的信用評級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農戶的信用評級管理工作。
(2)信用評級標準。
農戶信用等級根據個人素質、信用記錄、文化水平、家庭財產、農戶收入、還貸率等因素分為AAA、AA、A三個等級(見附件:農戶信用綜合分析表),家庭財產、農戶收入、還貸率等所需數據根據上壹年度數據收集。
分級標準:
AAA級85分以上;AA級75分(含)至85分;a級60分(含)至75分。
(三)授信
根據信用評級結果、借款人家庭收入和資金需求,核定最高貸款額度。AAA級最高貸款額度確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80%以內;AA級確定為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70%以內;A級確定為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60%以內。
(4)信用評級和授信步驟
農戶申請貸款並填寫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後,調查人員對農戶的信用程度、綜合還款能力、社會信譽等進行調查分析,撰寫調查報告,填寫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農戶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信用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配合“村信用等級評定小組”,提出評定意見,初步評定信用等級。“信用評級小組”根據“村級信用評級審查小組”的意見進行審查,根據評定標準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審查評估小組應在農戶貸款申請審批中分別簽署明確意見,並將授信額度提交決策者決策。超級信用社(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應逐級上報審查。
(5)農戶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每年進行壹次年審,采取“壹次審批、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循環使用”的管理方式。貸款期限應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生產費用貸款壹般不超過壹年。農戶貸款優先考慮信貸用戶和股東。
第四章貸款憑證管理
根據信貸管理制度要求,貸款證由縣(區)聯社審批備案,基層信用社發放。嚴格領用登記制度,實行統壹編號。貸款憑證應按規定進行年審,年審時應重新審核客戶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
第十三條被評定信用等級的農戶,可以向其駐地信用社申請貸款憑證。貸款證明由本人持有,只能由發證機構使用。辦理貸款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壹)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申請人的夫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及能證明夫妻雙方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明);
(3)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四)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根據申請人《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對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信貸櫃臺人員提交的資料進行核實後,將符合認證要求的申請人《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農戶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信用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等相關資料提交業務操作崗並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報縣(區)聯社備案後發放貸款證。
第十五條《貸款證》應按規定每年進行年審,並對客戶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進行復查。客戶經理每年應按照信用等級調查評估的要求,對貸款證進行年審,填寫《農村信用社貸款證年審表》,交信貸櫃臺備案保管,信貸櫃臺人員在貸款證上註明年審。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用社應停止使用其持有的貸款憑證(能收回的,應及時收回),並報聯社備案:
(1)上期貸款逾期形成不良且惡意違約三個月以上;
(二)貸款證未經年審的;
(三)為他人(或單位)向信用社借款提供擔保,且貸款逾期後未主動履行擔保義務,存在故意失信行為的;
(四)借款人發生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
(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證明,有欺詐行為的;
(六)有嚴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經批準的貸款證,持證人只能在發放貸款的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他信用社壹律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未取得貸款證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辦理貸款受理和發放手續。已取得貸款證者,可憑“兩證壹章”(貸款證、身份證、個人印章)直接到信用社信貸櫃臺辦理。
第五章貸款審批
第十九條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信用社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貸款申請審批表、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農戶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信用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基本要素的復習。審核借款人和擔保人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2)主體資格審查。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社會信譽和道德品行是否良好。
(3)信貸政策審查。審查貸款用途是否合法、正當,期限、利率、方式是否符合信用社的有關規定。
(4)貸款風險審查。審查貸款申請人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是否符合要求,抵(質)押物是否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抵(質)押物比例是否符合信用社的有關規定。
對每筆審核的貸款,評審組采取“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並簽署明確的評審意見。必須經審查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才能通過,然後提交信用社決策。對於貸款審查小組審批的貸款,決策者擁有“壹票否決權”,決定是否放貸,在貸款審查小組審批的貸款額度內決定多貸或少貸;對於未經貸審組審查或貸審組未通過的貸款,決策者沒有“壹票審批權”,無權決定貸款的發放。對貸款審查小組審批的、超出信用社(分支機構)審批權限的貸款,決策人簽署意見後,附“貸款審查小組審查記錄”,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審查。
第二十條基層信用社在向農戶發放貸款時,還應遵循貸款審查程序,每壹位信貸農戶的《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必須附有信用社的《貸款審查小組審查記錄》。經審查合格後,將《信用貸款登記數據采集表》及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農戶貸款額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原則上貸款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對效益好、還款能力強、資金需求量大的大型種植、養殖、加工企業,貸款余額可適當增加,具體額度。
學位由縣(區)聯社確定,報市聯社備案。
第六章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操作
第二十壹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以農戶信用狀況為擔保發放的貸款。只有農戶的信用等級達到AAA級標準,才能為農戶發放生產生活貸款,無需擔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單戶余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二十二條接受貸款申請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到信用社信貸櫃臺登記,櫃臺工作人員應指導借款人填寫貸款申請表。預約借款人進行調查,並將貸款申請轉發給客戶經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調查
客戶經理在預定的調查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者經營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種植、養殖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收入來源;
(四)檢查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了解家庭成員的品行;
(五)其他事項。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撰寫調查報告並提出初步意見;並對收集的信息進行整理,填寫《個人客戶資料收集表》和《農戶貸款登記資料收集表》。如果已經在信用社建立了客戶資料信息,借款時只填寫農戶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更新客戶信息時填寫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
第二十四條信用評級
農戶信用評級按照本細則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決策人作出決定後,交由信貸櫃臺辦理,櫃臺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六條發放貸款證明。
對已批準發放的貸款,信貸櫃臺人員根據借款人農戶貸款申請審批中批準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等貸款信息,填寫貸款憑證,登記貸款憑證發放登記簿。
第二十七條貸款發放
借款人持“兩證壹章”到信用社信貸櫃臺辦理貸款手續,借貸雙方簽訂《農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櫃臺工作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憑證的貸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會計核對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必須將款項劃入借款人的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七章農戶聯保貸款操作
第二十八條農戶聯保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向同壹社區內無直系親屬、有擔保能力的農戶發放的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的基本原則是“多方聯保、及時還款、相互監督、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聯保小組成員應符合要求。
聯保小組成員除符合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簽署聯保小組協議並遵守。
第三十條接受貸款申請
(壹)成立聯保小組,推薦聯保小組組長。聯保小組由居住在信用社轄區內的3-10農戶自願組成。團隊成員必須具備足夠的擔保能力,思想素質好,信譽度高,無不良信用記錄。小組成員推選壹名經濟實力強、公眾威望高、信譽好、責任心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成員擔任組長。
(二)聯保小組組長向信用社申請成立聯保小組。信貸櫃臺收到聯保小組提供的申請和資料後,會指導聯保小組全體成員填寫貸款申請表。驗收後,與聯保小組成員預約調查時間,交由客戶經理處理。
第三十壹條貸款調查、信用評級和授信
客戶經理和信用評級小組收到申請材料後,在調查預約時間內對聯保小組成員的家庭收入、生產經營、信譽、資金需求等情況進行調查,監督聯保小組成員簽訂聯保小組協議,填寫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按照標準對聯保小組成員進行信用評級和授信。具體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決策人作出決定後,交由信貸櫃臺辦理,櫃臺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人。
第三十三條簽訂合同
信貸櫃臺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簽訂農戶最高額聯保貸款合同,信貸櫃臺工作人員根據借款人農戶貸款申請審批函中批準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等貸款信息填寫貸款憑證,登記貸款憑證發放登記簿。
第三十四條貸款的發放
借款人憑“兩證壹章”到信用社信貸櫃臺辦理貸款手續,借款人在信用社存入不低於貸款申請金額1%的活期存款作為團體互助資金,由聯保組長保管。借款人與借款人在借款憑證上簽字,櫃臺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借款憑證的借款記錄,並將相關借款資料交給會計,會計核對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必須將款項劃入借款人的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八章農戶擔保貸款
第三十五條農戶擔保貸款是指信用合作社以《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向農戶發放的貸款,在借款人不按期還款時,第三方承諾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提供的材料。
(壹)借款人提供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三條要求的資料。
(2)擔保人為個人的,應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貸款證明或擔保人信用等級證明;
(3)擔保人為企業法人的,應提供:
1.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其授權委托書及其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同意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至當期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5.有效的貸款卡;
第三十七條接受貸款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並在信用社信貸櫃臺登記,櫃臺工作人員應指導借款人填寫貸款申請表。預約借款人進行調查,並將貸款申請轉發給客戶經理。
第三十八條貸前調查
1.對借款人的調查參照本細則第六章第二十三條辦理。
2.考察擔保人的擔保資質和能力。
3.核實擔保人的信用等級,對無信用等級的擔保人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並對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填寫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和農戶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
第三十九條信用評級
農戶信用評級按照本細則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決策人作出決定後,交由信貸櫃臺辦理,櫃臺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壹條發放貸款證明
對批準的貸款,信貸櫃臺人員根據農戶貸款申請審批中批準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等貸款信息,填寫貸款證明,登記貸款證明發放登記簿。
第四十二條貸款發放
借款人憑“兩證壹章”到信用社信貸櫃臺辦理貸款手續,借款人和保證人都要在場,簽訂農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櫃臺人員應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憑證的貸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會計核對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必須將款項劃入借款人的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九章農民抵押貸款
第四十三條農戶抵押貸款是指信用合作社按照《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財產作為抵押,向農戶發放的貸款。抵押物原則上以房地產為主,作為抵押物的房地產所占用的土地應具有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貸款條件
除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外,借款人還應提供信用社認可的抵押物,並到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應提供的信息
除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三條要求的資料外,借款人還應提供房地產抵押清單、權屬證明、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有權處分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抵押財產需要投保的,還應提供保險單。
第四十六條接受貸款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並在信用社貸款櫃臺登記。櫃臺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貸款申請表,與借款人預約調查,並將貸款申請轉交給客戶經理。
第四十七條貸前調查
客戶經理收到申請材料後,在預定的調查時間內,對借款人的家庭收入、生產經營、抵押物、信譽、資金需求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撰寫調查報告並提出初步意見;並對收集的信息進行整理,填寫《個人客戶資料收集表》、《農戶貸款登記資料收集表》、《抵押物登記資料收集表》。
第四十八條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貸款審查小組應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農戶貸款申請批準書》、《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農戶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抵押物登記資料采集表》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決策人作出決定後,交由信貸櫃臺辦理,櫃臺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九條抵押物登記
信貸櫃臺工作人員應要求借款人就批準的貸款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並分別與借款人和抵押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客戶經理和借款人、抵押人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林木抵押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登記;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五十條貸款的發放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借款人與借款人在借款憑證上簽字,信貸櫃臺人員如有借款憑證則登記借款記錄及相關賬冊,並將所有資料移交給會計。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將抵押登記部門出具的他項權利證書移交出納部門,視同現金入庫,在表外賬戶保管。
第五十壹條貸款金額和期限
貸款金額根據抵押物的實際價值確定,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現值的60%。農戶小額抵押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章農戶質押貸款
第五十二條農戶質押貸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方擁有的憑證式國債(不記名)和縣(區)信用社系統出具的定期存款憑證作為質押向農戶發放的貸款。
第五十三條貸款條件
除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外,還應提供儲蓄互助社認可的質押物。
第五十四條借款人應提供的信息
1.借款人和出質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授權人出具的權利質押證明和同意質押證明。
第五十五條申請的接受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信用社信貸櫃臺登記。櫃臺人員應指導借款人填寫貸款申請表和質押憑證清單。接受非本網點簽發的定期存單質押時,應與借款人約定調查時間,並將貸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本網點發放的質押貸款由信貸櫃臺人員按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貸前調查
客戶經理收到申請材料後,在預定的調查時間內對借款人的資質和借款用途進行調查,重點調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資信狀況,質押品的取得(來源)是否合法合法,並填寫《質押證書止付通知書》到質押品發放單位進行查詢,填寫《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農戶貸款登記資料采集表》、《質押品登記資料采集表》,
第五十七條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農戶貸款申請審批表》、《個人客戶資料采集表》、《質押登記資料采集表》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決策人做出決定後,會交給信貸櫃臺,櫃臺人員會通知客戶經理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五十八條貸款
信貸櫃臺對批準發放的貸款,分別與借款人和出質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和質押憑證清單,客戶經理按規定到發放單位辦理質押止付登記手續,借貸雙方簽訂貸款憑證,登記相關賬戶(登記貸款憑證附貸款憑證),並將貸款資料和質押物移交會計。會計人員核實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將質押證書止付通知和質押證書簽發部門批準的質押物轉交給出納,視同現金入庫,計入表外賬戶。
第五十九條貸款金額和期限
貸款金額根據質押物的價值確定,最高質押率不得超過其面值的9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物的到期日。
第二章XI貸後管理和貸款回收
第六十條貸後檢查
(1)跟蹤檢查。貸款發放後,客戶經理應及時檢查,並定期或不定期跟蹤貸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已獲授信的農戶應及時了解自身生產經營狀況,發現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應及時報告,通知信貸櫃臺停止發放貸款,並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檢查貸後檢查記錄,並將檢查記錄存檔。
(2)全面檢查。基層信用社要定期和不定期對轄內農戶貸款進行檢查,縣(區)信用社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對轄內農戶貸款的全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六十壹條貸款催收
信貸管理系統業務操作員每月20日打印下月到期貸款清單、下月將超過訴訟時效且超過半年未向債務人催收的不良貸款清單和貸款催收通知書;每月在1上打印上月新增的不良貸款清單和催收通知,登記催收通知記錄簿,以便辦理清單和通知的交接手續。貸款催收通知交給第壹責任人或管理責任人對逾期貸款和不良貸款進行有效催收,貸款催收通知回執在10個工作日內交給業務經營者,由業務經營者進行信息催收。《貸款催收通知書》作為信貸檔案,及時交給信貸櫃臺人員,與貸款檔案壹起保管。
第六十二條貸款展期
農戶貸款原則上不得展期,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信用社申請貸款展期。辦理貸款展期時,客戶經理負責填寫展期登記資料收集單。貸款展期按照“誰審批誰展期”的原則辦理,貸款展期的審批程序與貸款展期的審批程序相同。原保證人、原抵押人、原出質人應在《貸款展期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展期的意見。已批準的貸款展期還應簽訂貸款展期協議。以上材料應及時交由信貸櫃臺人員保管,並與借款合同原件壹並保管。抵押貸款的,應向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續期。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貸款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當貸款展期期限與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貸款利息必須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第六十三條客戶經理在同壹服務區工作滿三年的,原則上應當進行崗位輪換或者交流。
第六十四條客戶經理崗位變動時,應按照《菏澤農村信用社貸款交接制度》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明確雙方責任,保持貸款管理的連續性。
第六十五條建立信用檔案。按照《菏澤市農村信用社信貸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好農戶貸款檔案,做好收集、整理、裝訂、編號、歸檔和維護工作,並及時更新,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二章處罰規則
第六十六條信用社工作人員在發放農戶貸款過程中,違反本細則的,按照《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紀違規處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細則由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菏澤分社制定,解釋和修改同。
第六十八條本細則自2005年起實施。在此之前,菏澤農信社系統制定的有關信貸制度和辦法與本細則規定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