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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現代化的歷史根源和現實困境

有專業論文: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快速的經濟發展和快節奏的社會現代化使法制現代化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中國的發展需要構建現代化的法律體系。從65438到0997,“依法治國”被寫入十五大報告,可見法治的重要性。"壹個法制現代化的國家必然是壹個法治社會."[1]381學術界和政界也大力倡導民主法治、依法行政、權力監督,強調法制現代化的重要性。正如許多法律學者所認同的,中國的法律現代化發展模式是以西方現代法律模式為基礎的,受西方現代化範式的影響很大,法律職業提供的法律理想圖景也多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圖景。誠然,西方法制的先進性是不可否認的,但把西方化的法制現代化模式生搬硬套到中國,未必能帶來好的結果。當今社會各種法律失序的出現證明了這壹點。筆者認為,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困境的重要原因之壹是西方法制現代化發展模式不太適合中國國情。壹、法制現代化與現代化的內涵法制現代化,簡而言之就是法律的發展。其本質意義在於,隨著社會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法律也面臨著從傳統向現代的歷史性轉變。現代化是壹個連續的概念。理解現代化的世界歷史進程,必須根據歷史邏輯的連續性來觀察現代化歷史運動的主導趨勢,不能忘記基本的歷史關系。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飛躍過程中,無疑存在著對傳統的突破和否定。但這種否定在某種意義上是壹種歷史的“揚棄”。現代社會脫胎於傳統社會,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包含著對傳統元素的肯定和保留。現代化的普遍性和世界性並不意味著悠久的民族傳統的精神和形式的歷史消失。事實上,現代化的歷史連續性正是賦予每個民族在發展過程中自覺選擇發展模式的深刻必然性。對於非西方社會來說,在外界提供的模式中沒有現成的答案,只能依靠自己基於本國需要和條件的創造性行動來實現本民族的現代化。[1]380二、法律現代化模式的類型和特征根據法律現代化的動力來源,法律現代化可以分為內部法律現代化和外部法律現代化兩種模式。內生法制現代化模式是指由社會自身力量產生的內在創新,是壹條長期的法律改革道路,是壹個因內在條件成熟而從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轉型發展的過程。其主要特點是:壹是由於社會內部條件的逐漸成熟而逐漸發展起來的;第二,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繁榮是推動內部法制現代化的強大內在動力;第三,民主代議制政治組織形式的發展成為國內法制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支撐力量;第四,法制現代化總是伴隨著廣泛而深刻的現代法律精神啟蒙。這些類型的法律現代化模式以英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外生現代化模式是指壹個較先進的法律制度對壹個較不發達的法律制度的沖擊所導致的漸進式轉化過程。其主要特點是:第壹,強大的外部因素的影響成為外部法制現代化的驅動力;第二,變法運動往往成為外部法制現代化運動的歷史先導,政府在其中起著主要的推動作用;第三,外來法律文化的沖擊促使了傳統法律精神與現代法律精神的激烈沖突。傳統法律文化根深蒂固,具有頑強的生命力,對域外法律文化具有排斥作用。因此,在外部法制的現代化運動中,雖然法典化的進程明顯加快,但法律發展在形式上取得了巨大進步。然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與法律的價值合理性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二律背反,這必然導致外部法制現代化運動的復雜性和艱巨性。[2]中國是這種法律現代化模式的典型代表。鴉片戰爭的聲音擊碎了中國的中國夢。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恢復治外法權,清政府最終模仿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在風雨飄搖的末期開始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改革與發展。之後,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運動經歷了辛亥革命的法制實踐、北洋軍閥時期的法制發展、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制活動、新民主主義法制建設、新中國新法制的建立和受阻。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顯然有著強大的外部推動力。政治變革也是法律現代化的先導。法律的形式理性與法律的價值理性的背離所帶來的問題時有出現,這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我們民族的法律精神和傳統法律制度,以緩解法律的價值理性在形式理性中的滯後,試圖找到壹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現代化之路。三。對中國傳統法制的反思(壹)傳統思維中缺乏私權意識和對權貴的敬畏。我們搬來了西方先進的法制,卻沒有西方法制下的基本精神。例如,“人權”、“人人平等”和“私權神聖”這些概念對中國人來說都是陌生的。先說“人權”和“人人平等”。中國的傳統文化不承認“個人”的存在。中國傳統文化是倫理文化、家庭文化和孝道文化。家庭是文化上具有頭等意義的倫理實體,同壹性原則支配壹切。因此,法律上不可能有抽象平等的人格,不可能有按照自由和約定自主創造的新的社會關系,當然也不可能有個人對財產的絕對權力和物的自由流通。[3]同樣,也沒有“私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概念。《禮記》和《李雲》中所謂的“大道之行也是公”,也直接表明了中國傳統文化對私權的漠視和對和諧烏托邦社會的憧憬。它強調的是絕對的和諧,人與人、人與自然乃至整個宇宙的和諧。中國人的“無訟”傳統也可以在這裏找到文化意識的根源。可見,作為西方法律精神核心的“人權”、“人人平等”、“私權不可侵犯”等觀念,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是找不到的。中國人有的是對強者的敬畏。“權貴”是壹個詞,因為在中國,權力和貴族是壹體的,當今社會如此,古代更是如此。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特征是“禮法結合”。禮儀是壹種單壹的行為準則,幾乎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它嚴格規定了壹個人的等級名分制度,即壹個人的物質享受應該與其社會地位相壹致,所以權力和貴族是壹體的。而且,由於道德和制度的雙重屬性,權貴在倫理結構中的上位讓人尊敬,所擁有的世俗權利讓人敬畏。在中國的法律史上,“權貴”代表特權和不平等。所謂《周禮·禮記》,充分說明了作為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核心的“禮治”,主張的是壹種開放的、不平等的特權法。此外,中國傳統法律還有壹個重要原則——“同罪不同罰”。三國曹魏時期,魏明帝制定新法,將起源於西周的八項主張正式納入法律。所謂“八條意見”,就是對親族、親族、聖賢、才子、功德、貴胄、勤儉、貴客八種犯罪減輕處罰的法律。將“八項意見”寫入法律,使封建權貴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明確、嚴格的保護,並從此延續到明清兩代,成為後世封建法典中的壹項重要制度。可見中國傳統法律對特權的公開和法律保護。這種敬畏權貴的思想傳統,不能說對當代沒有影響。(2)民主制度實踐的空白,傳統制度實踐中封建皇權的任意集中。從傳統的制度實踐來看,中國與西歐、美國也有很大不同。西歐分權制衡的契約法律制度來源於地方與中央政府的對抗。以英國1215的大憲章為例,其結論的主要原因是教皇、英國國王約翰和封建貴族對王權的看法不同。《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程序,接受王權受法律限制。英國國王的絕對權力因此受到限制。然而,這種中央與地方對抗的模式在中國歷史上是很難存在的。在青銅時代的中國,地方長官是被血親分封的諸侯,還不是公民,自然不會與中央政府的國王形成對抗;自漢朝以來,中央權力不斷加強,地方力量薄弱,雙方實力相差懸殊,根本無法對抗,更談不上有妥協精神,更談不上有類似西方的契約精神。美國的情況更不壹樣。美國沒有專制的歷史傳統。在思想啟蒙時代,壹批意識到社會契約、自然人權等進步思想的人來到美國,他們尋求更大的自主權。在美國憲法制定之前,殖民地(也就是後來的各州)的政府就已經存在了;在此之前,縣政府或管轄範圍更小的政府機構已經存在,每個政府在自己的地方管理各種事務。而且美國憲法並沒有改變這種多級政府體制。[4]這樣特殊的歷史條件和社會條件是中國不可能獲得的。因此,中國不存在分權制衡的契約性法律制度的歷史條件,歷史上也沒有相應的制度實踐。從青銅時代的“嚴上級控制制”的宗法制到明清時期的高度集權制,中國的政治統治模式壹直是自上而下的,君主是最高統治者,掌握著最高司法權。封建社會制度內在矛盾的激化,使得皇權不斷加強。隨著皇權的不斷加強,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維護皇權、強化專制的特征越來越突出。比如宋朝的編纂。宋代的文字獄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下達的命令,往往比法律更有效力,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編纂是將個別文件整理成書,並提升為壹般法律的立法過程。敕的廣泛應用也是宋代法制混亂的重要原因之壹。再比如明朝的法院工作人員。即按照皇帝的旨意,由朝廷幕僚對直接做出訓誡或犯了罪的官員負責。張婷在隋唐時期就已存在,但只是偶爾使用,到了明代才成為壹種固定的制度。無論是老百姓還是掌管屠戮的大臣,都以嚴刑峻法鎮壓,維護皇權。[5]在中國歷史上,地方政府既有行政權,又有司法權,兩者並無區分。隨著中央集權的深入,地方權力越來越小。地方政府做的更多的是“打官司,擺平人”,維護地方秩序的表面和諧,卻沒有真正為地方百姓維權、謀利的動力和自覺。相比之下,美國憲法維持多級政府體制,地方政府除了軍務、外事之外,也擁有更大的權力。壹方面,這使國家機構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另壹方面,它明智地認識到各級政府能夠更直接地接觸人民並及時滿足他們的需求的必要性。第四,結論歷史不容否認。中國的歷史傳統對中國人的心態、行為、價值取向和國家的政治模式有著深遠的影響。法制現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現代化。法制現代化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培養人們的公民意識,樹立法律至上的現代法治理念。因此,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不能忽視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我們應該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態度對待歷史傳統,保留歷史傳統的精華,突破不好的束縛,用新的精神取代歷史傳統中的糟粕。或者參考這個:ki.com.cn/Article/CDMD-10287-2005078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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