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起、商鞅等維新派將誠信納入改革措施之中,在倡導變法實踐的過程中十分註重誠信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他以誠信奠定了變法的基礎,他懂得如何以誠信贏得民心,從誠信中樹立起改革者的形象。吳起靠誠實守信得到了老百姓的支持,維護了他的道德形象。《呂春秋·沈嘯》記載:“吳起治西河,欲告其信民。晚上,日置在南門外,他在城裏說,‘如果明天有人長得像南門,那他就是醫生。’明天將是悲傷的壹天,沒有恥辱。人們說:“這是不可信的。”壹個人說,'如果妳試著看妳的手表,妳不會得到獎勵。為什麽受傷?上桌致敬吳起。吳奇從自己的眼睛裏走出來,成為了壹名長期的醫生。夜復壹夜,守望又立,又使城如故。入城守門爭表後,表不賞,百姓自然信了吳起的賞罰。司馬遷在《史記·尚軍列傳》中描述:“孝.....以魏陽為左主,改詔為卒......以至於百姓不信,已經是樹立在國城南門,能搬遷到北門的給十金。人怪它,不敢遷徙。回答:‘能遷移的,賞五十金。’有壹個人遷移到它那裏,需要交五十金,明確表示不會欺騙。卒令。"
韓非作為法家的集大成者,吸收了商鞅等前法家的誠信觀,倡導和宣揚誠信。首先,他信奉功利主義。《韓非子·易南》中有壹段記載:“晉文公要打楚人,於是叫他叔叔來問他,‘我要打楚人,其他人寡不敵眾。我能做什麽?我叔叔說:‘我聽到了:君子以禮,忠義不厭;戰爭之間,不乏欺詐。妳只是在作弊。“文公辭其叔,因召永濟而問他:‘吾將戰楚人,其人寡。我能做些什麽呢?永濟對他說:‘妳把森林和農場燒了,妳就會偷很多動物,然後妳就不必沒有它們了;騙告百姓,偷壹時,事後無復。“文公說,‘好!和永吉說再見。在叔叔的建議下,打敗楚人。重返皇位,先永濟後叔父犯罪。大臣們說:‘我叔叔策劃了壹場針對城濮的陰謀。壹個丈夫用他的語言,然後用他的身體,但是什麽?文公說:‘這是妳不知道的。如果我的丈夫和叔叔犯了錯誤,他們會有壹段時間的權利;永計燕,造福千古。”仲尼聽了,說:‘做文人的主人很合適!我既知道當下的力量,也知道這個世界的好處。”“第二,韓非贊揚誠實的美德。“壹切都做錯了,外儲說左”稱贊了晉文公保衛國家的誠意。“晉文公襲擊了原岡,包著十份口糧,然後答應給醫生十天時間。到了原的第十天,原已經攻不下了,但是他打金撤退了。有從原著出來的學者說,‘三天就下來了。左右大臣諫曰:‘原食已盡,汝當請客。龔說:我陪秀才十天,不去我也信。如果我違背我的諾言,我不會做它。因此出去。原始人聞:‘君若有君,可信其有,不可還?’那就是投降。孔子聽了,記下:‘攻其原,守其所信。“第壹個作用是‘分爭’,即明確事物的歸屬。法家之壹的沈導打了壹個很簡單的比方:“壹只兔子去了,百人追。在市場上積累兔子,忽略它們。如果妳不想要兔子,妳不能爭辯。“意思是壹只兔子跑了,很多人追,但是不看市場上那麽多兔子。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權屬已經確定,不能再爭了,否則就觸犯了法律,要受到處罰。
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繁榮的最終目標是讓強兵富裕起來,並贏得吞並戰爭。法家認為“權力體系被君主打破,立法權掌握在君主(國家)手中,不允許蝦兵蟹將行使,從而建立了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淩駕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約束。到了秦始皇時期,更是暴為私用,法律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欲望的工具。我們知道不受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樂以刑殺相脅,天下畏罪而守諾,不敢忠。天下不聞,則驕,威逼利誘,以得其容。秦律,不能兩面,不考,需死。不過,等早氣到三百人的都是好人,怕忌諱,不敢說。”
法家“不要親昵,不要極端高尚”的思想是值得稱道的。但在封建專制社會,很難用所有的用法來衡量和判斷。那些有權有勢的人是不會甘心受法律約束的,所以法家的代表人物,如楚國的吳起,秦國的商鞅,最後都為變法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在統壹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標是使強兵成為壹個富裕的國家。如何實現這個目標,法家認為是壹場農戰,但是法家意識到“民之內政,不患農民之外事,難以為戰。”農耕之苦,戰爭之難,是實施農業戰爭的巨大障礙,那麽如何帶動民眾去耕田打仗呢?法家認為,要把人民置於貧窮和貧困之中,然後用獎懲的手段,讓人民服從命令,克服自己的困難,去打仗。只有人民努力,國家才會強大。在法家眼裏,富國與富,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不能兼得。商鞅說:“民弱則國強,國強則民弱。所以有辦法的國家應該是弱小的。”
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體現了國家與人民權利義務的邊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擴大國家權力,縮小人民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危機。如果人民太虛弱而無法生存,他們將不再約束國家的糧食,而是會起來搶奪糧食。到那時,任何獎懲都將失去效力,國家的繁榮也將不復存在。法家沒有意識到這個簡單的對立統壹規律。在法家看來,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基礎,可以導致“無刑”。《鑄刑之鼎》之子曾說:“夫火烈,民畏之,難得死;水若弱,民與之戲,則死多,故難。”這可謂是重刑論的萌芽。在法家看來,之所以禁止強奸,墨若重刑,是因為“刑重,故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所以在實踐中,法家代表基本都有酷吏的評價。“刑用於過刑”是重刑主義的極端表現。法家認為,人在即將犯罪但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該受到懲罰。但從犯罪的構成來看,只有犯罪的想法,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尚未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不應定罪處罰。本質上,懲罰“過分”是根據思想而不是根據行為給人定罪。這極不符合法理,也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法家思想主張“違法古,不遵今”,其核心精神是法制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