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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最低底線?

法治從人的理想向實體的制度道德轉變是不可或缺的。法治來自於道德和政治的假設,來自於對法律之善、人性之惡、權力之惡的思考,來自於除惡向善的原始訴求,這些構成了法治的正當性基礎。法治的價值告訴我們,法治追求的是善治,這正是人類千百年來追求的夢想。法治是以道德為基礎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實質上是提升人和社會的道德意識,對人和社會進行具體而生動的道德教育的過程。

馬克思主義認為,道德與法律作為受制於物質生活條件的社會主體,應該具有內在的壹致性和協調性。如今,市場經濟如火如荼。所謂內在的壹致性和協調性被削弱,被破壞,這是不言而喻的。傳統道德與當代中國法律的矛盾不斷凸顯,這將對我們當前的法治建設產生諸多不利影響,進而影響社會生活的良好秩序。因此,研究、分析和探討傳統道德與當代法律的矛盾和沖突,以及如何協調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第壹,傳統道德與當代法律的矛盾

任何社會的變化,往往都會在意識形態領域產生深刻的反應。舊制度的解體和新制度的建立,不得不使人們的思想不斷發生變化,於是自然產生了壹系列的矛盾,特別是傳統道德觀念與當代法律的矛盾,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反思。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確立了平等競爭的法律理念。但是道德觀念的轉變是緩慢的,計劃經濟的鐵飯碗和平均觀念還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所以出現了很多規律、道理和感覺。

在我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中,歷來重精神輕效益,義利選擇被作為衡量和評價壹個人道德水平的重要尺度,因此出現了大量的爭論。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利益最大化是經濟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而法治國家的法律保護的是義利原則,所以法律的義利觀和道德的義利觀之間存在矛。神盾局也說明,在法治國家的法律環境下,利益的概念是可以理解的,但目前在道德領域已經被排斥。傳統的道德觀念在處理經濟利益糾紛時顯得軟弱無力,於是人們開始認為整個社會的道德已經下降,進而人們在面對所謂的義利選擇時陷入各種矛盾之中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主義道德的主要精神之壹是公共利益觀。在人們的道德觀念中,公共利益絕對高於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應該絕對無條件地服從公共利益。這種道德觀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受到挑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以調整經濟利益關系為基礎,既保護公共利益,又保護私人的合法權益,這必然會動搖公共利益在人們道德觀念中的絕對性,從而產生對公益的強調。但是,忽視私利的道德觀念與公私利益並重的法律觀念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民營經濟發展如火如荼而國企改革困難重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是優先保護公共資產,還是實現公私企業平等保護,這個問題非常突出,爭論非常激烈。重視公私利益的道德理念與公私利益並重的法律理念之間的矛盾並沒有緩解。

在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今天,權利和義務早已密不可分。然而,在傳統道德觀念中,人們往往把履行義務和責任作為評價壹個人道德的基本標準,側重於個人對社會的貢獻,對他人的義務,即做什麽或不做什麽,並不意味著他享有相應的權利,也不意味著義務的執行者獲得壹定的權利,實行法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利本位的法律觀是大力弘揚權利精神,倡導人的個性解放和人在不拋棄義務的情況下對自身利益的正當追求。市場經濟中商品交換的本質是利益和權利的交換。主體平等和自由交換,所以權利本位是市場經濟的前提、基礎和客觀要求。沒有正確的標準,市場經濟就會失去動力和活力。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義務本位的道德觀與權利本位的法律觀發生碰撞的現象。因此,面對傳統道德觀與當代法律觀的矛盾,壹些人的人生觀、倫理觀、法律觀、價值觀發生了變化,壹些人開始推崇個人主義。所有在乎金錢的人都焦慮不安,缺乏改革的耐力和韌性,甚至滋生逆反心理,最終導致部分社會主體追求的物質主義傾向、個人行為的不負責任傾向、社會風氣的虛假傾向、人際關系的冷漠傾向的出現。

面對所有這些矛盾,我們應該做些什麽來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我們知道,道德價值層次中的第壹類包括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第二類包括對提高生活質量,增加與人的親密關系很有幫助的原則。法律本質上是壹種規範,強調秩序,當然也應該體現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法律和道德價值層次中的第壹個範疇是緊密相連的。隨著時代、觀念、形勢的變化發展,法律與道德交叉的邊緣地帶總是上下波動,有時表現為部分道德被馴化為法律,有時表現為部分法律回歸道德。因此,我們可以

二、樹立新的道德觀念和當代法律觀念的協調發展。

任何現象的發生都必然有原因,傳統道德觀念與當代法律觀念的沖突也有客觀原因。壹般來說,社會道德的變革滯後於法律,法律規範的變革可以由國家更直接地依靠社會現實通過立法、廢止和改革來確立,而道德規範的變革則需要人們在現實社會中進行再創造和逐步積累。對新的道德規範的認識和完善需要很長的時間。同時,道德轉型過程中也存在諸多盲點,如定位不清、價值取向混亂、國家強制力缺失等。然而,任何社會秩序的產生和鞏固都離不開道德與法律的優化組合和協調發展。因此,促進法律與道德的協調發展對中國的法治建設意義重大,樹立新的道德觀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馬克思說,觀念無非是引入人的頭腦,在人的頭腦中轉化為物質的東西。總之,人的意識是隨著人的生活條件、人的社會關系、人的社會存在的變化而變化的。傳統道德觀念是壹定歷史時代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它也必須與時俱進。在繼承傳統優秀道德觀念的基礎上,以當代法律觀念為借鑒,融入時代精神,樹立新的道德觀念。

第壹,重塑平等和競爭的觀念。利益是競爭的根源。市場經濟以競爭的方式劃分利益數量,決定利益歸屬,這就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打破平均主義的道德觀念,樹立平等競爭的道德觀念。

第二,重塑傳統的正義與效率的道德觀念,把社會正義放在首位,輕視效率,片面追求壹種沒有效率的正義。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過程中,必須樹立強調效率、兼顧公平的理念,以追求高效率為目標,以公正公平為社會平衡的杠桿。

第三,重塑公私觀念傳統的公私觀念是把兩者對立起來,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樹立公私兼顧、壹視同仁的理念。

第四,重塑義利觀和義利選擇壹直是衡量人們道德水平的標尺之壹。中國古代以孔孟為代表的義利觀對後世產生了巨大影響,在今天仍有借鑒意義。但是,我們必須賦予它新的內容,把義利有機地統壹起來。壹方面有物質支持有助於正義,另壹方面追求君子愛財不損人利已的正道。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在整個社會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中,所謂的傳統道德體系必然會出現壹定程度的失靈,而新的道德規範尚未建立起來,就會導致道德領域出現壹些空白和失範,這就迫切要求我們構建新的道德規範體系,先吸收各方面的精華,體現時代的開放精神。魯迅先生說,取主義,正適合我們。這時的法制和道德建設要立足現實,吸收古今中外道德元素的精華,去其糟粕,倡導符合時代的正義公平的社會精神,註重道德標準的現實與理想的結合。傳統的道德標準多為道德純樸、民風淳樸、君子人格、仁義道德。理性主義,比如利他主義,追求的是壹種浪漫的道德境界,不實用。結果往往脫離現實生活,導致道德標準的理想化,使人失去追求崇高道德境界的信心,產生懷疑主義。因此,在構建新的道德體系時,我們必須關註國情,創造壹些切實可行的道德規範。第三法律體系和道德體系要體現多元性和層次性的特點。而等級制是指根據不同的社會行為特征和不同的道德對象建立不同的道德規範,從而改變過去道德規範的籠統性。摘要情況:法治社會是符合現代社會精神的目標社會。法治社會也是壹個富有創造力和效率的社會。壹個社會如果只把法律作為控制和調整自己的唯壹途徑,必然會失去自我協調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會生活的活力就會下降。這也是後現代西方社會目前暴露出來的壹個缺陷。彌補這壹缺陷,有賴於道德在社會生活中的重新定位。治愈道德和法律制度。法律與道德的矛盾必須同步協調,也是建設法治社會,使社會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只有法律與道德有機結合,和諧發展,才有可能建立壹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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