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說,法治是壹個外來詞。我們通過中國近代的經典、歷史、哲人、文集,都找不到“法治”二字的結合。
1按照學術界的普遍看法,梁啟超是最早使用“法治”壹詞的。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人治”和“法治”的概念,並用它們來概括中國儒家和法家的政治主張。從此,“法治”壹詞在中國傳播開來。
在壹些中國法學家編纂的參考書中,往往認為法治應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中國古代法家要用專門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的主張。這些思想家往往認為,壹個國家只要有明確穩定的法律體系,壹切行動依法進行,就可以治理;其次,西方資產階級在革命時期為了反對君主專制和封建特權,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政治主張。法治的要素往往包括法律至上、頒布憲法、通過“三權分立”從法律上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
這樣看來,我們所說的法治實際上是由兩個含義不同的詞組組成的,而這兩種法治的內涵和價值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截然不同的。我們今天說的“法治”,壹般是指後壹種意思。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治”不是在中國傳統政治思想土壤上產生的概念,而是西學東漸的產物。所謂中國先秦法治,壹般稱為“中國傳統法治”。
中國傳統法治思想的產生是與儒家的“德治”思想和墨家的“兼愛”思想相對立的。當時是諸侯紛爭、動蕩不安的時代,法家並不認可德治、禮治可以實現國家的富強。“老公,古今不同俗,新故不同。如果要緩解民眾的政治緊迫感,還是沒有辦法攻克悍馬,這也是未知數。
“4”這個世界上,都說敬國之人會用仁智,殊不知卑國之人也會用仁智。故道之主,遠仁義,至智,奉法,名廣譽,民治,國安。
”5國內大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治是相對於“禮治”和“德治”而言的,而西方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這方面的結論不無道理。
誠然,“人治”的定義及其與“禮治”、“德治”的關系仍是學術界有待厘清的問題。
說到“人治”,大部分人會想到儒家的說法“政在民”,“人若存在,則為政治之舉,人若死亡,則為政治之利。
但要知道,在政治體系中,人的因素和法律因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法治中有人的因素,人治中有法律的因素,因為“法之行為不足以治國,善之行為不足以治國”。當然,如果我們把人治看作是歷史上存在的壹種政府形式,那麽它並不是籠統地強調人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而是指壹個人或少數人擁有改變或決定國家命運的權利和作用。因此,我們不能以今天人的因素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來肯定人治的合理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區分法治與人治的最根本標誌,應該是當法律與個人(或少數統治者)的意誌發生沖突時,法律的權威是否高於個人的意誌?還是個人意誌淩駕於法律之上?任何法律權威高於任何個人意誌的治國方式都是法治,任何法律權威服從個人意誌的治國方式都是人治。
“9回到壹個常識性的主題,就是回答法律是大的還是強的問題。
中國傳統的法治思想是以實現富國強兵和加強君主專制權力來論證法治的合理性。“尊法不尚賢”不是對“人治”的否定。把中國傳統的法治思想概括為人治或本質上的人治也是如此。同時,中國傳統法治多從“刑”的角度進行分析和把握。“信則重賞,盡則懲之以禁惡”,“不信則重賞,不可禁也”。
“10”更具有工具理性。在拒絕“德治”的同時,往往采用壹種不道德的政治理論,將法治與價值判斷割裂開來。
從某種意義上說,西方政治文明發展的過程,就是民主與法治這兩種理念相輔相成,不斷融合沈澱的過程。
11古希臘政治學家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應當包含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秩序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當是良法。
“12亞裏士多德的法治觀奠定了西方綿延不絕的法治傳統。由此,法治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法治的實施要拒絕人治,二是法治的價值追求完美。亞裏士多德在對人性進行深入分析後指出,“讓壹個人統治,這就把動物的因素混入了政治。普通人不可能完全消除獸欲,盡管最優秀的人都是熱情的,這往往造成他們執政時的偏頗。法律恰恰是上帝和理性的化身,不受任何欲望的影響。
13在西方政治學的壹些詞典中,大多數學者對“法治”的解釋也集中在這兩個方面。
14英國著名法治思想家哈靈頓曾說:“和諧是法律的王國,不是人的王國。”
15就第二層含義而言,法治所體現的價值追求,經過歷史積澱,仍然是西方自然法學派所倡導的壹個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