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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家庭教育令的目的

《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以來,家校社會協同教育機制不斷建立和完善。

依法推進家庭教育保護兒童健康成長

今年6月65438+10月1,我國首部家庭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標誌著家庭教育從傳統的“家事”上升到新時代的“國事”。

《家庭教育促進法》從法律高度確立了家庭教育的行為準則,也為國家和社會對家庭教育的指導、支持和服務設定了措施和目標。既依法懲治“養而不教,督而不關心”,又依法糾正“教而不武,教而不正”,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合作教育機制,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家教令”由人民法院執行。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重要司法措施

65438今年6月6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發布了壹份特殊的裁定書——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後全國第壹份“家庭教育令”。

事件源於醫院審理的壹起監護權變更糾紛。2020年,胡與協議離婚後,女兒由母親撫養,母親長期疏於撫養。父親胡知道後,通過請保姆的方式履行了對孩子的撫養和照顧義務,但只讓孩子單獨和保姆生活。

鑒於父母雙方均怠於履行撫養、監護職責,且孩子表示願意隨母親生活,法院認為應再給母親壹次改正錯誤的機會,再次積極履行撫養、監護職責,最終判決母親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然而,負責此案的法官意識到,真正保護孩子的權益,僅靠壹紙判決書是無法實現的。2021、10兩個月,家庭教育促進法表決通過,讓主審法官找到了糾正“父母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家庭教育實施不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法律依據。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不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情況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據此,主審法官擬定了“兒童保護令”,最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發布。“家庭教育令”規定,母親應更加關註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每周至少與老師保持壹次聯系;不應讓孩子與保姆單獨生活,而應與母親生活在壹起,由母親或近親屬撫養和陪伴;對違反裁決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重要司法措施,是依法約束和懲治家庭教育中‘養而不教、監管而不關懷’行為的有力司法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進壹步規範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確保《家庭教育促進法》準確、統壹、有效實施,最高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以期對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適用、教育內容、指導程序、法律後果等給予明確、規範的指導。

糾正“棍棒底下出孝子”

“不打兵器”等錯誤思想

據了解,北京、湖南、江蘇等地的人民法院已經陸續下達了“家教令”。通過梳理發現,父母、監護人被訓誡或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主要有三種:壹是疏於管教或教養不當導致未成年人犯罪或行為不端;二是婚姻破裂影響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第三,對未成年兒童的網絡活動缺乏監管。

“人民法院除了依法約束和懲治‘養而不教,督而不察’之外,還堅持懲罰與矯正並重,依法糾正和引導‘教而不當,教而不當’的家庭教育行為。”該負責人表示,壹些家庭教育令並不局限於事後問責,還采取前瞻性、溝通性、引導性的方式。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壹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父親頻繁使用打罵、懲罰等方式教育子女,存在處罰過重的情況,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法院通過司法判決,糾正了這種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同時提醒家長,要遵守《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合理管教子女,糾正“孝子生於棍棒之下”、“不打兵器”等錯誤觀念。對孩子的過度懲罰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懲罰。

2021年7月,尚未成年的小文(化名)受朋友引誘,結夥盜竊摩托車。案發後,小文主動投案自首,並退還贓物。經過訊問、走訪和調查,檢察官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他的父母認為孩子在學校有老師監管,可以安心工作,少問孩子的學習生活。“孩子之所以犯罪,與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家庭教育缺失密切相關。”辦案檢察官說。

今年5438年6月+10月,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小文的犯罪情節和認錯態度,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向其父母發出監督監護令,從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孩子自我保護意識等方面對監護人提出具體要求。監督監護令下達後,檢察官還與社工組織建立了網上檢察微信群,對小文進行心理疏導和幫教,並制定回訪計劃。

“監督監護令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加強對監護行為的監督和幹預,推進家庭教育保護防線建設的創新舉措。”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那延芳說,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根據不同案件和監護職責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對監護人提出具體要求,通過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協調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督促和引導監護人有效履行監護職責。同時,要註重合作聯動,通過部門合作協調機制,引導多方力量積極參與,發揮合力優勢,提高監管監護工作質量和效率。

依法建立和完善協同育人機制

“以案件為基礎,努力把促進家庭教育的理念貫徹到辦案的全過程。但家庭教育的規範性和專業性仍有待提高。”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法官吳雲嘎表示,法院作出判決或發出“家庭教育令”後,哪些項目應該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如何給家長更科學、準確的指導,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其中,共同推動。

今年4月,全國婦聯、教育部等11部門聯合制定印發《引導和促進家庭教育五年規劃(2021-2025)》(以下簡稱《規劃》),明確提出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政策體系,構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務供給體系。

“該計劃為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提供了更具體的指導。‘協作’這個詞不僅在規劃文本中多次出現,本質上,‘協作’就是全面覆蓋。”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初表示,《家庭教育促進法》設置了“家庭責任”、“國家支持”、“社會協調”等專章,促進家庭、國家、社會等各方共同努力,促進家庭教育健康發展。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市教委等部門將簽署《關於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建立家庭教育指導聯動機制的意見》,探索建立五項工作機制,深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聯合該區婦聯,建立了“家庭教育+心理咨詢”、“家庭教育+回訪幫扶”等聯動機制,吸引心理咨詢師、家庭教育指導員等專業群體對家長進行指導或制定具體方案。在實踐中,壹些地方和部門積極探索構建多方參與的家庭教育平臺。

“家校社會協同教育已經寫入家庭教育促進法和多項政策文件,教育部等部門也將其列入年度工作要點。”楚認為,推進和完善家校社會協同教育,需要相關責任主體出臺和實踐更多可檢驗、可操作的家庭教育政策措施。對此,規劃指出了壹些努力,如推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及時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群體適應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模式。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的實施。匯聚家庭、政府、學校、社會的力量,才能將法律條文轉化為行動意識,讓家庭教育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林建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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