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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促進和規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決定

1.本決定所稱社區社會組織,是指以社區為基礎,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組成,在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鄰裏互助、慈善公益、和平創造、文體娛樂等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二、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的領導、政府引導、依法參與、服務群眾的原則。三、社區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登記或者備案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降低準入門檻,支持和鼓勵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最多跑壹次”的要求,加快審核程序,簡化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大型社區社會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備案管理,加強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模相對較小、組織松散的社區群眾性活動團體的指導和管理。四、社區社會組織在城鄉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在社區社會組織中,根據《中國* * *生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了中國* * *生產黨的基層組織。

探索建立城鄉社區黨組織引領社區社會組織的工作機制。鼓勵社區黨員擔任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把社區社會組織的合格骨幹發展成為黨員。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本系統、本單位的黨員參加所在社區的社區社會組織活動。五、社區社會組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壹)協助村(居)民委員會推動村(居)民有序參與基層自治和公共事務協商,參與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弘揚和諧治理、互助互助精神,引導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二)參與治安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協助調解社區各類矛盾糾紛,協助對矯正對象、吸毒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進行教育救助,協助做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治安的日常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為村民(居民)提供養老服務、托幼服務、殘疾人服務、健康促進、環境保護、法律服務、法制宣傳等服務,並承擔相關公共服務;

(四)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等活動,參與創建文明家庭、愛國衛生運動,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村民(居民)的社區歸屬感,推進社區治理建設。六、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在開展活動中了解和反映村(居)民的訴求,發現風險矛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鼓勵社區社會組織發揮貼近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配合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做好矛盾糾紛化解“最多跑壹個地方”的工作。

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所在社區的網格化管理,加強與網格員的聯系,提供便民服務。

鼓勵社區社會組織依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參與城鄉社區數字化治理,為村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精準的服務。

社區社會組織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時,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七、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援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需求信息,並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及時有序開展活動。

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應對突發事件活動時,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安排。鼓勵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應急預防和應急準備,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鼓勵各類社區社會組織按照統壹部署,組織村民(居民)開展自救互救,配合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預防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的工作指導和培訓。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目標和措施,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並將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納入基層安全考核體系。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地區城鄉治理實際,重點發展參與基層自治、平安建設、公共服務和特定群體服務的專業性社區社會組織,優先培育扶持壹批參與治理能力強、效果好的社區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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