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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依法委托文化市場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事項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綜合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公正、文明執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是:

(壹)營業性演出、音像制品經營、娛樂經營、藝術品經營、電影發行、放映、互聯網服務經營、社會藝術水平考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和文物管理;

(二)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經營和傳輸,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保護和安全播出,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設置和使用,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廣播視聽節目服務;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版權保護、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化市場活動。

第五條委托綜合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時,委托機關應當依法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的委托事項和權限,並將委托文件、依據等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的相關制度,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受理、查處文化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委托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並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等執法條件。

第八條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行政執法調查或者現場檢查時,應當制作調查檢查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理由。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綜合執法機關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委托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綜合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對有關物品、工具采取暫扣、查封或者預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向當事人出具加蓋委托機關公章的書面通知,開列清單,載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數量、存放地點等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

第十壹條依法采取臨時扣留、封存措施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臨時扣留、封存的財物作出以下處理:

(壹)發現不宜繼續扣押、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解除扣押、查封;

(二)依法沒收暫扣或者查封的非法財物,制作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予以沒收;

(三)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的,應當依法拍賣和處置。

第十二條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根據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壹)通過復制、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後。,依法撤銷先行登記保存;

(二)需要扣押、查封有關證據的,決定依法采取扣押、查封有關證據等強制措施;

(三)沒收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非法財物,依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暫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記的財物,不得使用、損毀或者丟失。

根據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認領先行暫扣、封存、登記的財物;當事人不清楚或者經通知後未認領的,應當發布財產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未認領的,可依法按無主財產處理。

第十四條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綜合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罰款數額或者沒收財物價值,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超過2000元,經營性違法行為超過5萬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

當事人自收到聽證權利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作出或者案情復雜需要集體討論的,應當由委托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依法可以當場處罰外,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依法進行檢驗鑒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間內。

第十八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重大事件,綜合執法機構應當立即向委托機關報告,並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件的基本情況和處理情況。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以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綜合執法機構隊伍建設、制度執行和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向委托機關報告行政執法和文化市場秩序情況。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及時協調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省級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級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配合綜合執法機關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機構應當協助農村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第二十壹條委托機關對其委托的事項不履行指導、監督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後果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委托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濫用職權,執法不公的;

(二)執法不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造成當地文化市場秩序混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非法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五)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六)對投訴或者舉報不受理、不辦理、拖延推諉,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和執法活動情況的;

(七)偽造、篡改、隱匿、毀滅證據的;

(八)侵占、挪用罰沒財物或者侵占、使用、損毀先行扣留、查封、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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