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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普陀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景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第三條景區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島自然風光為主要特色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普陀山(含火沙山,下同)、珞珈山和朱家尖島東部組成。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執行。第四條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負責普陀山和珞珈山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

普陀區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朱家尖東島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第六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負責管理普陀山和珞珈山的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旅遊、安全生產、宗教事務、社會治安、環境衛生、文化市場等工作。;

(四)組織交通、通信、電力、給排水和接待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

(五)依法行使舟山市人民政府授權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管理職權。

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的相關管理活動應當接受舟山市人民政府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七條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宗教團體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二章規劃第八條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批準。

詳細規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征求政府有關部門、宗教團體和公眾的意見;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征求軍事機關的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具體編制,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第十條總體規劃應當突出風景名勝區佛教名山、名島自然風光的文化內涵和自然特色,將人文、自然景觀最集中、最具觀賞價值、最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劃為核心景區。

詳細規劃應當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性質、特點和範圍,確定景區保護方案和基礎設施、遊覽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和規模,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第十壹條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

確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關內容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或者備案。

因風景名勝區規劃的修改和實施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三章保護第十二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普陀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制度,加強對海岸灘塗、巖島、地貌、水體、植被、野生動物等自然景觀和宗教建築、文物古跡、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觀及其環境的保護,做好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登記和風景綠化、森林養護、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自然災害的預防工作。第十三條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侵占、出讓或轉讓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名勝用地。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禁止從事下列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活動:

(壹)危害文物安全,改變文物原狀和周圍環境的;故意塗寫、刻畫,損毀國家保護的文物古跡的;

(二)擅自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損壞或者擅自移動、修剪古樹名木的;

(三)開山、采礦、采石和采砂;

(四)公墓區以外的新建、改建和翻新墳墓;

(五)在景物、圍欄等設施上塗寫、塗抹、釘紮物體;

(六)生產、經營、運輸、攜帶和燃放煙花爆竹;

(七)在禁火區內焚燒或者吸煙、點火、燒香、點蠟燭;

(八)其他破壞風景資源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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