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型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客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道路客運秩序,改善道路客運環境。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客運企業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行業標準、規範和制度進行安全生產。第五條交通運輸部門設置客運線路和站(點)時,應當合理規劃,方便群眾,考慮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礙道路暢通。
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前,交通部門應當征求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對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置有異議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交通、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協作,確保客運站(點)周圍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第六條客運企業實行經營資質分級制度和質量信用評價制度。根據客運企業的資質等級,確定其可以經營的客運線路類型。根據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重新確認或調整企業經營資質等級及其經營的客運班線類型。
前款規定由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第七條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對駕駛員和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其經營的附屬單位或者個人的安全監管,並承擔管理責任。第八條客運企業聘用和借用駕駛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關於營運客車駕駛員條件的規定。
高速客運班線駕駛員須具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安全駕駛記錄654.38+萬公裏以上;快速客運班線駕駛員必須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8萬公裏以上安全駕駛記錄。第九條客運企業安排客運航班和駕駛員,應當保證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600公裏以上的高速、快速客運班線和400公裏以上的普通客運班線,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輪班駕駛。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交通發展狀況,對前款規定的標準作相應調整。第十條客運站應建立健全門檢制度,配備合格的門檢人員。
客運站必須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車輛存在機械事故隱患、人員超載等不安全因素的,應當制止其出站,直至不安全因素消除。第十壹條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應當按時報廢註銷,並按規定解體,不得繼續行駛。第十二條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客運治安秩序。客運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控制,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和保護,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車出市區經營的治安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座與乘客座之間應當安裝安全隔離設施。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督促相關客運企業落實。第十五條禁止使用下列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壹)貨車;
(二)摩托車;
(三)拖拉機;
(四)殘疾人專用車輛;
(五)農用車,但本辦法實施前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六)組裝乘用車;
(七)客車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改裝或改裝的;
(八)達到報廢標準的乘用車。第十六條在客運過程中,禁止任何個人和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壹)攜帶、攜帶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的危險品和各種違禁品;
(二)賭博、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活動;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為。第十七條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營運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二)營運車輛上的行李、物品應當按規定裝載,不得超載;
(三)營運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
(四)不得采用威脅或糾纏的方式招攬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