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團體名稱: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深圳印刷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深圳印刷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代表深圳印刷行業的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溝通政府和企業,做好行業自我管理,促進全行業共同發展。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團結與合作;加強深圳印刷業與其他相關行業的聯系與合作;促進深圳與海外印刷業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會接受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接受深圳市新聞出版局和中國印刷技術協會的指導。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
第五條本會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寶路8號603-604室。
第二章行業協會的職能
第六條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行業規章制度;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七條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情況,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會員宣傳政府政策。
第八條開展咨詢服務,通過期刊、會員通訊、信息發布會等形式,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市場信息。
第九條經市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參與制定行業計劃。
第十條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和銷售,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壹條經市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十二條經市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和質量管理監督;參加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或者向政府申請調查。
第十四條受市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配合和協助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第三章成員
第十五條凡在本市從事印刷及印刷相關設備、器材生產和零配件、紙張供應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中外合資、私營企事業單位、知名人士或相關專業人士,經本人自願申請並經協會理事會審核批準,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六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內有壹定影響並具有良好聲譽。
第十七條加入俱樂部的程序如下:
(壹)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介紹企業現狀、規模、產品的文字和圖片;
(二)提交會員申請表;
(3)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理事的企業,須經協會秘書處考察,集體評議後,方可申請入會。
執行董事以上級別的企業,應當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四)發放會員卡和證書。
第十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對協會工作有質詢、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向協會求助,享有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引進新技術、新設備及市場信息等)).
會員違反法律和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在未繳納會費期間暫停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聽取和審議理事會提出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形成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投票才能生效。
第22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工作計劃,總結協會工作;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議協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有關方針政策的建議和報告;
(五)提名、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六)籌備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委員的吸收和罷免;
(八)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實體;
(九)決定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0、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組織機構,常務副會長會同秘書處參與協會重大項目和活動的決策和實施,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有壹定影響力;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民政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換屆選舉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審批。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或者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和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設立常任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制度。受聘的名譽會長和顧問可列席執行理事會會議,參加協會的重大活動或受協會委托對行業重大問題進行研究。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資助;
(四)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有償收入;
(5)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條本會資金用於以下項目:
(壹)以協會名義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等會議的費用;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的行業基金會的基金支出;
(三)協會組織的服務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活動;
(四)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勞保、差旅費等費用;
(五)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經費和購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和用品的費用;
(六)編輯出版出版物和資料的費用;
(七)協會的外事活動;
(八)撥付給專業委員會的補貼;
(九)與協會有關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十壹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協會因分立、合並或者自行解散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協議的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49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其他活動。
第五十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五十壹條本協會向協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於2010年4月2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