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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初期的農業政策是怎樣的?

更詳細的,如果不是寫論文,隨便挑個題目答壹下。(1)土地政策1。鼓勵開墾。順治元年以來,清政府把呼籲流放和鼓勵墾荒作為壹件大事。壹是填海宣布歸政府所有,填海由政府頒發印章執照,明確產權,保護填海的土地所有權。順治六年四月,明確宣布“無主荒地,州縣官賜印證,土地永墾。”有主荒地,讓原主人開墾,官方給牛和種子。後來又作了補充規定:“有主荒地,原主人不能開墾,當地官方另招壹人耕種,給其加封,永遠接管生意,原主人不能白爭。”順治十四年,宣布將“永遠承辦事業”改為“永遠做自己的事”。康熙二十二年規定“棄荒地”:“凡土地數年不耕者,棄之。如果以後被人栽培,不準再問原主人。”第二,放寬荒地豁免期。關於征免屯田,順治元年八月,宣布“三年開荒”。次年,荒地分為三類:新開墾的土地免租壹年;“荒野,三年後。熟棄之田,賜壹年。”順治六年後改為“六年耕田,有司官親自查收熟畝數,愛撫核實,請示後,才議收錢糧。六年前,不準征稅,不準差官。”康熙年間,這壹政策不斷調整,允許三年後再延長壹年,最長可達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第三,政府補貼牛和種子。為保證復墾進度,當地政府將在耕牛、種子、口糧等方面對復墾有困難的農戶給予補貼。資助方式是借錢,或者春天借,秋天還,或者分期還,次年還壹半,分三年還。第四,填海量作為評價官員的條件。順治六年提出:“各州縣以招人勸耕之量為利弊,政府以催督之勤懶為重。每年年底按摩都是分開打。加載測試。十四年具體規定:“總督對壹年內耕種2000公頃以上者,應予記錄;面積6000公頃以上的提升壹級。道孚圍墾達到1000公頃以上的,記錄下來;兩千多公頃,加壹級。州、縣開墾到壹百公頃以上的,記錄在案;三百多公頃,加壹級。衛生官員耕種了50多公頃,記錄在案;100公頃以上的提升壹級。文武鄉紳耕種50公頃以上土地的,會被在職者記錄在案,擔任官員的會被授予牌匾和勛章。"

2.開墾農田。到了清朝,照搬了明朝的平民和軍屯的老辦法。順治元年八月,制定屯田開荒令,“凡縣內無主人之屯田,分發給流民及官民。”政府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民屯墾荒,各省設立屯道廳,屯道壹員,縣內同知二員。“專事墾荒,監督墾荒,派遣帝國到處巡視荒地。各州縣也根據當時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直隸規定:“官佐耕牛者,得種子三分之壹;民有的,當年拿壹兩,三年拿壹個。陜西xi安、鳳翔兩府規定民屯,“每公頃給牛五兩銀子,每畝七畝,加銀壹分。”每公頃有四個工人,給銀八錢八分,全部用於支持圖書館。“軍營是組織軍隊耕種土地的地方。順治實行三年制軍營管理制度,“設衛守備,掌管屯田。還確定將軍千人,將軍百人,防務分家。把守衛換成Tunding。“六年時間,還做了壹個衛生所租用農田的案子。果樹菜地每畝葦田1鬥,麥田6升,雜糧4升。據記載,順治十年間,陜西軍屯、榆林收獲米邑1580石4鬥5升,靖邊道收獲米邑2254石6鬥。在湖南威屯、吳、嶽、常四省,* * *收到4鬥5升4230石。

3.機具外殼。這是滿足滿族貴族和八旗官兵要求的政策。隨著清朝的入關,滿清貴族、官員、滿蒙漢八旗官兵、奴隸也湧入北京。這些八旗官兵在入關前享受“規劃批地”的優惠待遇。入關後甚至自稱勝利者,索要土地,成為暴發戶。基於這種情況,清政府在順治元年十二月下令:“京畿附近的郡縣居住著大量的無地者,還有明朝的皇親國戚,如、宮、宦官,死於亂局。.....壹直到國王、大臣、士兵等。”。然後順治二年九月,第四年正月,奉命占地。圈地區域最初被限制在北京附近300英裏以內。後來逐漸擴大。“如果它不到三百英裏,它將遠至五百英裏。甚至山東、山西、河南、陜西、寧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房部會同司派滿官到各地,引賈定等人到村裏。”我們會花很多時間在對方身上,兩次乘坐前後會拿繩子來記,四周會總結。每跑壹圈* * *都要幾百天。“據不完全統計,到康熙五年,* * *圈占土地166838公頃,各省旗占6萬公頃,共計226838公頃,占當時全國耕地面積5395262公頃的1/23。其中河北省玉田縣原土地5216,面積88畝。順治二年後,公司被授予屯田糧礦權,只剩下617公頃私有土地,占全縣耕地的88%。雄縣有私田4400多公頃,清初占旗地3516公頃,占全縣耕地面積的70%。這些圈起來的土地分給了滿清貴族和八旗官兵,他們建立了田莊,利用奴隸和農奴進行生產。為了保證八旗貴族田莊的勞動力,清政府實行收費法和逃亡法。收費方式不僅允許八旗貴族“向窮人收取服務費”。甚至強迫人沖鋒,“那些不願用言語恐嚇、用權力威脅的人,以及各種工匠,都會竭盡全力去擠繩子,確保沖鋒。“逃犯規則是壹項懲罰被公司指控的逃犯的法律。順治三年,規定第壹次出逃者,鞭打紋身,歸還原主。三名逃犯被處決。隱人是佛法,只是沒有家世記載。鄰居九尺長,各有壹百鞭,他們遷徙到偏遠地區。據清代李在《國首商略》中記載:“捕逃之案,先為禁閉,壹旦有容身之所,雖親如父子,留宿壹夜後,仍照常用刑,使王父子視如仇敵,壹旦收手,立即解決。”因此,懲治壹個逃犯往往“牽連幾十人鞭笞居民”。清初實行的圈地政策和充逃法的制定,反映了滿清貴族的野蠻和落後,是他們逆歷史潮流而動的重要表現。這壹政策的實施,引起了該地區農民的強烈反抗,也加劇了清朝統治集團中滿漢官僚與地主的矛盾。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決定廢除圈地令,宣布“從此以後,永遠停止對私人處所的占用。“今年被圈出來的會被勒令退回。”康熙二十四年,重申絕不允許占用私人開墾的土地。

4.實現重命名的字段。這是對明朝藩王所占土地的壹種衡量。在明朝,藩王占據了大量的土地。明末農民戰爭沖擊後,很多藩王被殺或逃亡,所占土地大部分歸原民所有。康熙登基後,決定清理這些土地。康熙七年十月,下令樊明廢除諸侯國的財產,改價出售。這壹政策公布後,引起了農民的不滿。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給原種耕種”的決定,照常征糧。把這些土地變成私有財產,“號改名為地方,永遠是世界產業”。據不完全統計,更名田涉及直隸、山西、山東、河南、陜西、甘肅、湖北等八省,土地面積166829公頃。其中河南和湖北最多,占全國更名字段總數的壹半以上。(2)稅收政策。清朝入關後,為了贏得民心,非常註重減輕百姓負擔。在納稅服務方面實施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明末取消三日加。順治元年七月,即占領北京兩個多月後,清政府在其《攝政王令》中向官、兵、民宣布,自順治元年起,所有附加派系,如廖俸祿、剿餉、練兵、召等,壹律免除。十七年,詔諭:“天啟、崇禎年間,加派官員,免其刑.....如果貪官破例,私自多派人來擾民,執政者要根據題目註意問題”。這個政策的基本點是取消明末除正額之外增加的各種附加派。2.稅收減免。清朝初年的減免稅大致有五種:壹是對屯田糧的減免稅。按照清朝和明朝的制度,田賦的征收是以政府掌握的土地數字為依據的。自明末以來,華北、江南兩省出現了大面積的不毛之地,不可避免地會將屯田稅糧攤入耕地。當時,魏曾說:“屯田的糧食不僅加到耕地上,而且送到了畝田裏,農民陷得很深。土地越貧瘠,欠得越多。”針對這種情況,清初指示各州縣區分荒地和耕地,宣布免除土地稅和糧食。如順治八年,山西屯田糧額為15000頃,直隸、山東、河南、陜西等地糧額免除。二是減免水旱災害地區的稅收和糧食。救助金額根據當時當地受災程度確定。順治初,災八至十分,十分之三免;五至七分,免兩分;四分送壹分。康熙十七年,由六分改為十分之壹,七分改為二分,九分改為三分。這種免檢,“壹年幾省,壹省幾年。”第三是避免積累債務。由於種種原因,各省的稅糧往往不能足額繳納,形成積壓。康熙四十五年,直隸、山東奉命免除今年的欠款。同時宣布山西、陜西、甘肅、江蘇、浙江等12省,丁銀2120000,石糧105000為奇,予以豁免。四是實行輪崗。鑒於國家財政的改善,從康熙五十年開始,全國各省分為三組,依次豁免,壹年若幹省,三年壹次。五是免除租戶。康熙四十九年宣布:“以後各年,地主免七分,佃戶免三分,這是法令。”租戶免三分,從繳納的地租中扣除。這種豁免在以前是很少見的。清朝的減免賦稅是在康熙年間實行的。據統計,康熙年間,“前後扣稅數,據房部統計,已逾壹億。3.改進稅收征收方式。從明朝開始,戶口本、土地書都丟失了。順治改袁,即命備戶籍。三年剪輯壹次,然後五年剪輯壹次。順治三年,責成戶部和地方政府編纂《賦賦全書》,作為征收賦稅的依據。由於戰爭,編纂工作遇到了困難。11至14年編《賦賦全書》,各郡兩冊,壹冊為部,壹冊為學宮,詳載上中下三田。他還編了壹個黃皮書,記錄戶籍增加的情況,詳細記錄老管、新收、辭退、實有人數。兩者內外互為表裏,送於民知榜,杜絕官漁獵敲詐。康熙上臺後,壹方面重修《復福全書》,同時從革除賦稅之弊的角度出發,停止出版《支壹遊丹》,將兩通連載票改為三通印票。還采取滾動票據的方式,讓種糧農民自己申報,親自交錢。人們在評論康熙朝征收田賦的方法時說:“以分田來解除人民的力量,以卷票來避免追兵,以印票(即印票壹式三份)來取信於民,以不使民因輸而滿意。"

4.嚴格的玩和賣。清朝初年,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下令各縣按額繳納。對於欠國家稅糧的官僚士紳,嚴懲不貸。“不要問大老板,無論大小,身在鄉間的士紳都會改名。”現在,如果妳是壹個貴族,妳可能會走下坡路。“比如順治朝,義和團被革職,松江四州壹縣,* *欠銀五萬余兩,士紳壹萬三千余人。調查在山東、陜西、浙江、福建、江西、廣東等六省進行,嚴厲打擊了官僚士紳拖欠錢糧的風氣,從而保證了稅糧的征收。

(3)手工業政策。清朝初年,面對手工業衰落的現實,在手工業方面實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廢除工匠註冊制度。明代工匠全部編入工匠書,稱為工匠,他們從屬於政府,世代互相攻擊,輪班或居住坐地為國效力。這種工匠註冊制度限制了工匠的自主管理。順治二年五月,清政府決定廢除這壹制度,“除工匠外各省為民”,免除北京工匠價格。自然,官辦手工業的工匠和政府需要的各種手工業生產,都會實行以工代值的雇傭和招聘制度。康熙三十六年,特別是實行坦丁入畝後,各省逐漸將板江銀並入田或地丁征收。2.放寬經營限制。入關後應註意恢復手工業生產的發展,並確定對手行業壹般只征稅,不以行政權力幹預生產,允許手工業者自由經營。康熙登基後,繼續放寬對對手實業經營的限制。在紡織行業,取消了機器使用者“不得超過100臺織機”的限制,讓有實力的人可以為所欲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康熙十九年,陶瓷業廢除了明朝遺留下來的“為官為吏”的規定,泥瓦匠的材料全部按工計酬,按市場價購買。鹽業,明代四川井鹽,多由政府經營,後改為招廚戶,設官監。清初允許人們自由開礦。炊竈,挖井鹽,開荒為例。三年後,科學開始了。清朝初期禁止開礦。趙康二十壹年,下令商人在雲南“開采”銅、鉛、錫、銀、鐵礦,每十分稅二分。進而宣布嚴禁僭主強占民窟,不得開官窟,並制定了激勵措施。礦工納稅3000到5000,酌情給頂帶。

3.官辦手工業實行募兵制。江南江寧、杭州和蘇州第三織造局是政府開辦的紡織基地。原來三福的巨室充當機器操作工,雇了技工生產。順治八年,各織造局自行購買原料,直接從民間招募工匠,按時間計件計酬。蘇州織布局機工的工資按時計算如下:工行緞紗機壹天壹元五角,緞平機壹天壹元三分五角,采花工壹個月兩兩,翻花工壹個月五兩。按件計,手帕絲1997年全折,每折兩次掉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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